关于马鞍山市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马鞍山市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低收入家庭成年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条件

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书面申请单独立户:

(一)年满18周岁,同时持有残疾等级二级以上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成年重度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乡镇(街道)出具的供养证明;

(三)与成年重度残疾人共居一处的房屋产权人或户主出具的同意分户证明及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

二、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办理

单独立户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单独立户,公安派出所核准后为其办理原户“一分为二”的立户手续。原分户的房屋产权发生变更,该户残疾人应随户主或产权人一并迁出;无处落户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户口迁至当地公共集体户。

三、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待遇

(一)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围。

(二)本意见规定的单独立户条件只适用于成年重度残疾人低保办理工作,不能直接作为主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其他待遇的依据,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分户安置必须符合达到法定婚龄及其他集体土地征收政策规定。

四、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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