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马鞍山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二、会议分类
第五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市委全体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纪检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会、表彰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等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控制,经批准召开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第六条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8%以内。主办单位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
三、会议费审核及供给标准
第七条一类会议根据预算安排会议费,包干使用。
第八条二、三类会议费定额标准如下:
1.会议室场租费参照市会议中心收费标准及定点饭店会议室场租费标准制定。
人数
标准
100人以下(含100人)
500元/场次
100人—250人(含250人)
1500元/场次
250人—500人及以下(含500人)
2000元/场次
500人—1000人
3000元/场次
2.住宿费、就餐费、公杂费标准。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就餐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公杂费(含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会后据实结算。
第九条一类会议由主办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会议费预算,市财政审核后作为专项会议经费纳入主办单位当年预算,超支不补。二、三类会议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不再纳入单位部门预算。会前根据主办单位申请核定经费总额,会议结束后,在已核定经费额度内据实审核拨付,超支不补。三类会议中会期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的会议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自行解决,但不能突破定额标准。单位确有困难,又无其他来源的,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条在市区召开的会议,除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外,其余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确需安排住宿的会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市区所在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中央、省直单位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视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适当补助。
对承办全国性会议以及招商会、博览会等,由主办单位提出会议预算,经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各单位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支付经费,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申请专项会议经费需提供市委、市政府批件、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等相关材料,并填报《市直机关会议经费审核表》(由市财政局制发)。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市财政一律不予审核拨付会议经费。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应尽量利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或在市会议中心召开,单位会议场所、市会议中心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在定点饭店(宾馆)召开。(定点饭店、宾馆可查询“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不得到超标准的饭店召开会议,不得到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议费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会议主办单位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宴请。对于超标准办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其他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及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马财〔2000〕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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