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提取资金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马政办[2009]18号
颁布日期:2009-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提取资金的意见

马政办[2009]1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提取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4%提取,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二、关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提取,其中85%市级留存,15%上缴省财政。

三、关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土地总成交价款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50%确定。

(二)工业、安置房和危旧房改造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确定。

四、工业、安置房用地出让收入不足以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经市政府批准不再提取。

五、用于支付破产企业和国有改制困难企业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收入,其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再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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