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4〕3号
颁布日期:2014-0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23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

铜陵市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港航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安徽省港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对象为进出我市所辖范围内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内外贸进出港货物及集装箱。

第三条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航海事局”)负责全市货物港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接征收货物港务费。

第四条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货物港务费征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货物港务费属于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货物港务费的义务缴纳人为货主或货主委托的承运人、代理人和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

货主委托承运人、代理人或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缴费的,应当取得市港航海事局书面同意。

第七条货物港务费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对进港和出港分别征收一次,征收具体标准详见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附件1)、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附件2)。

第八条货物港务费的免征范围:

(一)内贸部分: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购进或售出的船舶,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二)外贸部分: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第九条市港航海事局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依据、对象、标准及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多征货物港务费。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支持、配合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章收缴管理

第十二条征收货物港务费必须向缴款人出具填开规范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未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市港航海事局根据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票据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市港航海事局应当建立货物港务费收缴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解缴货物港务费,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市港航海事局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港航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

2.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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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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