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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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铜陵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规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空间位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包括经过市区范围的公路、铁路;
(二)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三)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四)公交站台;
(五)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六)其他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
第四条户外广告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实行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位出让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和出让金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出让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住建、工商、公安、交通、宣传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六条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将非公有场地上的广告位列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事先征得场地所有人同意。未列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每2年审查一次,并对不适当的部分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户外广告位的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对利用自有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并发布自身宣传广告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并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广告位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60%缴纳出让金。
第九条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或出租。转让或出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应当签订转让或出租合同,并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备案登记等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管理维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高炮广告位使用期为5年,其他广告位使用期为2年。期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所设广告牌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回收的广告位使用权重新出让时,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可优先获得使用权。
第十二条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政府有权无偿收回该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三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全市公益广告发布计划。对不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的,出让人有权终止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人承担。
设置公益广告牌,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缴纳户外广告位出让金或使用费。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和票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成本,由市市容管理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位出让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铜陵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铜陵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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