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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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10〕13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管理,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全面理清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也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客观需要,对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按照省政府和全市的统一部署,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任务,细化步骤
(一)2010年5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抓紧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给村民小组,或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换发到村民组。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
(二)2010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抓紧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宅基地的,要求当事人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三、强化措施,提供保障
一要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复杂的系统工程,县(区)、乡(镇)两级政府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民政、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要注重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以及时间安排,尤其是土地确权登记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参与和支持,为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要依法合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把好调查、审核、公示、公告等关键环节,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的土地登记结果要认真核查,依法予以确认、变更或作废。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设住宅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超面积宅基地等问题。
四要落实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县(区)要统筹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擅自提高登记发证收费标准,或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农民、企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
五要优质服务。各相关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基层国土资源所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通过设立服务窗口、印发办事指南等方式,方便群众办理登记。严禁以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证,损害群众权益。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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