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使用权流转收益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3〕2号
颁布日期:2013-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使用权流转收益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使用权流转收益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

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

使用权流转收益管理规定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2〕60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2〕104号)精神,现就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使用权流转收益管理规定如下:

一、根据所有权及其产生的管理方式的区别,收益分为土地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

二、土地收益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取得的租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产生的收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是转让、出租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收益。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转让方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四、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扣除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后,其余土地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专项用于对原集体土地使用者补偿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发展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上述土地收益的使用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讨论决定并公开,土地收益使用方案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以依法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继续转让、出租的,其收益扣除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后归转让者、出租者所有。

五、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方式,土地增值收益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并定期划缴国库,支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具体包括:

(一)征管方式

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前,根据经审查确认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和缴纳标准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或转让方将土地增值收益全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定期将财政专户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划入国库。

(二)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编制年度土地增值收益收支预算,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土地增值收益安排支出范围包括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

六、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对试点乡(镇)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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