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芜政秘〔2012〕254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芜湖市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审查意见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064号)精神,现就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按调整后的《芜湖市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1、2)。
二、2013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
附件:1.芜湖市市区(不含鸠江区沈巷镇)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2.鸠江区沈巷镇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2012年12月29日
附件1
芜湖市市区(不含鸠江区沈巷镇)被征土地上
青苗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菜地
1400
水稻
1000
旱地作物
800
小麦、油菜、黄豆、玉米、芝麻、蓖麻、芋类庭院零星蔬菜等作物
棉花
1150
水生作物
900
指藕、菱角、蒿瓜等
药材
1600
精养鱼塘
1850
一般鱼塘
900
果园
1500
指茶、桑、葡萄、桃、李、杏等成片果园。已结果成熟可收获的按年产值的1/2补偿
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种植苗木的土地(指成片密集的每2平方米达到1棵及以上的地块,未达到成片密集标准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芜政办〔2011〕9号文件执行)
4600
胸径2厘米及以下
5700
胸径大于2厘米到4厘米之间
9150
胸径大于4厘米到7厘米之间
12500
胸径大于7厘米到15厘米之间
16000
胸径大于15厘米
林地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2
鸠江区沈巷镇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菜地
2500-4000
大棚作物2500-4000元/亩,无地村另补大棚材料费:钢架1000元/亩,竹架大棚300元/亩
水稻
1000
旱地作物(油菜等)
1000
棉花
1800
包括棉花、蔬菜、瓜果、豆类(含小拱棚)
水生作物
900
药材
1600
精养鱼塘
1100
一般鱼塘
550
果园
1500
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种植苗木的土地(指成片密集的每2平方米达到1棵及以上的地块,未达到成片密集标准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芜政办〔2009〕7号文件执行)
4600
5700
9150
12500
16000
林地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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