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2015〕7号
颁布日期:2015-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精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并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简称确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全面开展并基本完成全市确权工作任务。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确权工作,并于本年度内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检查、验收等各环节任务。

(二)完成确权试点工作任务。按照全市开展确权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要求,2014年承担省、市试点任务的无为县和其他县区的试点乡镇,必须按时按质全面完成任务,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三)建立健全确权登记制度。通过确权工作,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确权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妥善化解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后遗症,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测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集体。

(二)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三)民主协商。广泛宣传和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

(四)县区为主。确权工作实行省统筹部署、市督促指导、县区组织实施,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县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

三、主要内容

(一)清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各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合同、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勘测,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区及乡镇(街道)农经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推广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及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五)进行公示并集中颁证。各乡镇(街道)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现有的承包地实际丈量面积、权属登记情况在当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报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予以确认。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填写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集中颁证。

(六)规范登记档案管理。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县区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办和登记机关分别进行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四、实施步骤与要求

(一)启动阶段(2015年4月至5月底)。主要完成县区、乡镇两级成立组织、组织力量、宣传发动、培训人员、制定方案、印制基础表格等全面准备工作。各县区要集中组织县、镇、村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各县区要把所辖乡镇(街道)确权工作作为今年农村工作的重点,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确权工作方案,经县区政府审核后实施,并报省、市农业部门备案。

(二)确权登记阶段(2015年6月至9月底)。主要完成调查摸底、农户申请、地籍测绘、现场指界、问题修补、制作宗地图、农户确认、结果公示、结果审核、建立登记薄、建立数据库等工作,重点是把好摸底和登记关。要解决过去土地承包合同、台账资料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打牢工作基础;要严格按照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操作方案》(皖农经〔2014〕65号)要求,规范操作,建立健全确权登记制度,确保群众的认知和支持,确保工作标准统一,不出问题。

(三)颁证阶段(2015年10月)。主要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结果公示和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重点是把好颁证关。要采取集中统一发放形式,做到不散、不乱、不漏,确保经营权证书及时、准确发放到户。

(四)归档阶段(2015年11月)。主要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建档和数据库建设工作,重点是把好建档关。要明确农业部门与档案部门之间职责,颁证工作完成后资料移交到档案局,建档工作一定要按照方案工作流程,明确步骤、标准和要求,做到程序一步不少,环节一个不漏,证据一份不缺。

(五)验收阶段(2015年12月)。市级组织检查验收。确权工作全面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将工作总结报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督查指导组和市农委、国土等相关行业部门,迎接省级验收。

各县区可以按照完成任务的时限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阶段完成任务时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抽调人员,组织专门力量,确保人员集中、时间集中,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村也要建立相应组织,要严格执行政策,把化解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证确权登记颁证经得起历史检验、令群众满意作为工作职责和目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经省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涉及有关土地权属的矛盾纠纷;组织部门负责加强县区基层组织建设,重点增强村“两委”班子的组织力和战斗力,为开展土地确权提供组织保障;政策研究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和解释;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促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依法推进;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经费落实和使用监管工作;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妇联部门负责维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指导处理农户内部土地承包的矛盾和纠纷;信访部门负责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信访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营造舆论氛围。各级要召开动员会和培训班,层层组织宣传发动,让干部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让群众明白目的、积极参与,让技术人员明确要求、掌握规范,做好开展工作的思想准备、干部准备和技术准备。

(四)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严禁将村民小组或村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确权登记实测面积不与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的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对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五)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权属争议、经营权变更、流转承包地登记等问题以及二轮土地延包遗留问题等,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六)规范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农户承包地地籍测量采取航测与人工实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航空摄影资料为基础,采集农村土地承包地块图斑,由专业技术队伍经现场指界确认后,把经解析纠偏后的航空影像图作为农村土地承包调查底图,形成农户承包地宗地图并确权到户,建立管理信息数据库。

(七)加强督导检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督查指导组要定期对各阶段的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确权登记颁证督查指导工作,明确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督查指导职责。市组织开展年度检查验收工作。

(八)强化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各级要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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