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2014〕2号
颁布日期:2014-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9日

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房地产开发或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依法建造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房改房等用地的分割登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人申请,对共用宗地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设定或转移,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应分割的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等公共用地,不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范围。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工作。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工作。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即依据设定或转移的房屋所有权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登记发证面积为共用宗地分割后所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土地用途及使用权类型应与原土地登记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中宗地的设定和面积分摊采用以下方法:

(一)单体建筑物按幢设宗,几幢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合并为一宗地设宗,占地面积为建筑物垂直投影闭合线内土地面积。

(二)面积分摊方法:以共用宗地面积和楼幢总建筑面积确定分摊系数,然后按权利人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计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分摊面积计算公式为:分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权利人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共用宗地面积÷楼幢总建筑面积)。

第八条分割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或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持下列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领《宗地分割登记表》:

1.单位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市房屋登记部门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5.《宗地分割情况调查表》等地籍调查资料;

6.标有分割房屋平面位置的地籍图及住宅小区平面布置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宗地权属进行调查、审核,符合分割备案条件的,发放《宗地分割登记表》。房地产开发或建设单位出售(安置、分配)住房时,将相应住房的《宗地分割登记表》交房屋所有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设定或转移后,房屋所有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

2.《宗地分割登记表》;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4.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交验);

5.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契税发票复印件(原件交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完成后,房地产开发或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分割后剩余土地的变更登记;全部分割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对房地产开发或建设单位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在土地登记簿上核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或注销原土地登记,并在本市媒体和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分割转让或者安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或建设单位仍然存在的,由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申领《宗地分割登记表》;房地产开发或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自行办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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