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2010〕5号
颁布日期:2010-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政办〔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芜湖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完善我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芜湖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9〕5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发证范围和主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土地等。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镇(街道办事处)、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其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配置试点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不在本次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内。

二、登记发证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为: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登记发证。

(一)登记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后,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国土资源所。

(二)地籍调查。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成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依据《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地籍调查。为加快工作进度,地籍图和现状宗地图制作由专业测绘单位完成,宗地图宜采用1500∶比例尺绘制。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确认其原登记合法有效。

(三)权属审核。国土资源所应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查,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查。

(四)公告。在完成实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权属审核工作后,由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用地单位集中申报并在镇、村或登记宗地所在地张榜公告(公告期15天);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有关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及时予以复查。公告期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并根据土地登记薄填写、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集体拨用、集体土地入股、联营等。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切实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

(一)镇(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镇(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镇(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二)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办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三)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四)对已颁发集体建设用使用权证的,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确认其原登记合法有效。

四、相关政策规定

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时止,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应主动退还土地所有者。无法退还或确需建设使用的,可依法处罚后,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用地单位。

(二)1987年1月1日以前,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违反规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镇(街道办事处)办属于镇(街道办事处)农民集体所有,村(社区)办属于村(社区)农民集体所有。

(三)1987年1月1日以后至1999年1月1日以前,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办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用地未经批准的应主动退还,无法退还或确需建设使用且符合“两划”的,可依法处罚后,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用地单位。

(四)1999年1月1日以后,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办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用地未经批准的,不予确定土地使用权并责令退还所占土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乡(镇)村办企事业未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4.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五、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各县(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制定工作计划,表格准备,资料收集和人员培训,确权定界,调解权属争议,组织实施本辖区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划、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国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六、登记发证费用

本次登记发证费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芜价行费〔2008〕105号)规定执行。

七、社会监督

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部门和监督方式,接受投诉举报。

八、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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