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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转发《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司法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鉴于原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2010)18号)执行期已满,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近期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公布。现将《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重新公布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及时更换所内公示内容。
芜湖市司法局
2013年2月19日
附:《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附件下载: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http://www.whsfj.gov.cn/SysManage/WebFileDb/NewFile/2013021916164110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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