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5〕1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问题,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与资金筹集
(一)基金设立。设立宿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建立是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其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全市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县(区)政府对中央、省政府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予以配套,并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有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负责管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红十字会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市卫生局、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与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市审计局对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确认办法由卫生、民政和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主要用于支付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支付患者的急救费用。
四、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负责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符合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应享受的基本医保待遇。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的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门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用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工作,要与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管理和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五、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卫生、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办法。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互通信息,强化协作,提高效率,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平稳高效运行。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疾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要把握好政府引导和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