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的意见
关于宿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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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宿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的意见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全市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卫校办公、诊疗、教学用房。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四)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其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收费(税)标准及方法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28项费、税,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行单位提出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行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一)下列7项费税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之前统一收取:1.开发项目资本金。2.拆迁补偿资本金(监管)。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5.地形图测量费。6.管道燃气安装费。7.图纸审查费。
(二)下列11项费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1.人防异地建设费。2.墙改基金。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4.白蚁预防费。5.水土保持补偿费。6.建筑物放线费、工程线路测量、变形测量、规划道路定线、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7.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8.防雷装置设计审定、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费。9.农民工资保障金。10.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11.合同印花税。
(三)下列7项费税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环节统一收取:1.规划监督测量(竣工验收)。2.房产测绘费。3.地籍测绘费。4.住房所有权登记费。5.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6.土地使用权登记费。7.契税。
(四)下面3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时收取:1.外地进宿施工企业营业税。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3.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
三、办理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征收全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宿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意见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有市行政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
在“一表制”标准之外,确需减免的大型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减缓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转报市政府市长审批,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的减免由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基本建设收费的返退也应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四、监督保障
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费税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外收费。
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上述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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