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京财综〔2011〕2459号
颁布日期:2011-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京财综〔2011〕2459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现将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索道站长(经理)考核费(收费编码:128010001)。

2.母婴保健人员岗前考核费(收费编码:139013001)。

3.民办公助小学学费(收费编码:173016001)。

4.民办公助初中学费(收费编码:173016002)。

5.民办公助高中学费(收费编码:173016003)。

6.民办公助初中外语艺术专业学费(收费编码:173016004)。

7.民办公助高中外语艺术专业学费(收费编码:173016005)。

二、超能耗加价费(收费编码:103002001)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涉及取消和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同时将有关收费资金余额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有关单位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对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继续收取。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30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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