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等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残发〔2012〕48号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稳定和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工生活水平,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2.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精神残疾人职工就业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3.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实施细则
4.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职工奖励实施细则
2012年9月12日
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工生活水平,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核、申请审批后,均可按本意见执行: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在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按规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职工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第三条福利企业资格审核由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资格审核由市、区(县)残联负责。用人单位申请资格审核时,应当向市、区(县)残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一)用人单位资格审核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用人单位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五)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六)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七)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八)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九)用人单位无障碍设施说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与集中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
集中就业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
第六条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在市残联与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文件享受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安置精神残疾人职工就业岗位补贴
集中就业单位自愿安置稳定期精神残疾人职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给予该用人单位精神残疾人职工就业岗位补贴。
第八条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
为丰富残疾人职工业余文化体育生活,对有条件并自愿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的集中就业单位,按购买设备实际支出资金的50%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集中就业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不含)以上且多于10人的,可按超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第十条因招用残疾人员已享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第五条、第七条。
本意见第七条与《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京残发〔2012〕44号)有关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程序
(一)福利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市、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补贴申请(申请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同时进行),市、区(县)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审核材料交市、区(县)残联复核。
市残联完成对市管福利企业申请的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拨付市管福利企业;区(县)残联完成对本辖区福利企业申请的复核后,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资金拨付方式由区(县)财政、民政和残联共同协商确定。
(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县)残联提交上一年度补贴申请(申请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同时进行),区(县)残联对本辖区单位资格及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后,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资金拨付方式由区(县)财政、残联共同协商确定。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参照以上程序向市残联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
本办法所需补贴资金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由市、区(县)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本办法所需补贴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西站地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单位、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为保障与市级原有补贴机制的衔接,2012年申请的2011年度安置精神残疾人职工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列支。
第十三条本意见执行期限为三年,其中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检查与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市残联、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残联和民政部门对集中就业单位补贴及奖励申请和审核工作等进行检查指导。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对集中就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奖励的,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就业单位)发展,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补贴范围
集中就业单位,自2012年至2014年可申请享受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条补贴标准
集中就业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上一年度单位缴纳部分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
第三条申请要求及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进行。
(一)福利企业应于缴费满一年起,次年一季度内向市、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和《北京市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汇总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本年度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4.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市属福利企业按以上程序向市民政工业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应于缴费满一年起,次年一季度内向所在区(县)残联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和《北京市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汇总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本年度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4.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集中就业单位参照以上程序向市残联或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审核和审批
(一)市、区(县)民政部门应自接到福利企业就业补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材料报送市、区(县)残联复核。
市、区(县)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二)市、区(县)残联应自接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就业补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条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集中就业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停止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可申请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市属福利企业的补贴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七条市残联、市民政和市财政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县)残联和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追回,上缴同级财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审批表编号:
集中就业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类别
联系人联系电话行业类型
申请补贴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申请企业
意见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残疾人职工总人数人;
单位缴费金额元;
其中养老保险元、医疗保险元、失业保险元、工伤保险元、生育保险元;
申请补贴金额元。
(盖章)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残疾人职工总人数人;
单位缴费金额元;
其中养老保险元、医疗保险元、失业保险元、工伤保险元、生育保险元;
申请补贴金额元。
(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审核
(复核)意见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残疾人职工总人数人;
单位缴费金额元;
其中养老保险元、医疗保险元、失业保险元、工伤保险元、生育保险元;
申请补贴金额元。
(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残联审批
意见
(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残联、民政部门、福利企业各执一份。福利企业以外单位一式二份,残联、集中就业单位各执一份。
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精神残疾人职工就业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为保障精神残疾人就业权益,依据《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补贴范围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就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2012年至2014年申请享受上一年度精神残疾人职工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
(一)集中就业单位自愿安置精神残疾人职工就业满一年且实际在岗。
(二)为招用的精神残疾人职工安排适合的工种和岗位,并提供必要的看护和辅助措施。
第二条补贴标准
集中就业单位以实际安置的精神残疾人职工人数为基准,每人每年可按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享受精神残疾人岗位补贴。
第三条申请要求及办理程序
(一)福利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精神残疾人职工申请审批表》、《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申领精神残疾人职工岗位补贴花名册》,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
1.精神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精神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为精神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4.精神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各月工资发放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市属福利企业按以上程序向市民政工业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精神残疾人职工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申领精神残疾人职工岗位补贴花名册》,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
1.精神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精神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为精神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4.精神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各月工资发放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集中就业单位参照以上程序向市残联或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审核和审批
(一)市、区(县)民政部门应自接到福利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精神残疾人职工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区(县)残联复核。市、区(县)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签字盖章。
(二)市、区(县)残联应自接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条岗位补贴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市属福利企业的补贴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六条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县)残联和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追回,上缴同级财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精神残疾人职工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集中就业单位名称注册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计算机代码
福利企业证号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单位地址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帐号
单位职工总数人电话
残疾人职工数其中:女人安置比例%
享受人社部门或残联岗位补贴情况精神残疾人
职工数人
单位职工
月平均工资元/月残疾人职工
月平均工资元/月
与精神残疾人职工签订合同情况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申请补贴金额元
当年新招用精神残疾人人数人,其中:女人合计元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公章)
年月日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复核)意见:
经办人:(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残联审批意见:
经办人:(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残联、民政部门、福利企业各执一份。福利企业以外单位一式二份,残联、集中就业单位各执一份。
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实施细则
为丰富残疾人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就业单位)文化发展,根据《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补贴范围
自《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对具备条件并自愿在单位内设立残疾人职工之家的集中就业单位均可申请补贴。残疾人职工之家的基本条件:
(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应有明确标识并设立专人从事日常管理和服务;
(三)应为残疾人职工提供职业培训、文化体育和基本康复服务,体现为残疾人服务的特色;
(四)应符合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五)应以服务残疾人职工为主。
第二条补贴标准
按集中就业单位购买残疾人职工之家设备实际支出资金的50%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资金应用于室内相关设备购置及维护,包括:书架、书籍、桌椅、计算机、电视机、DVD播放器、文体器材、康复器材等设备。
第四条申请要求及办理程序
(一)福利企业应向市、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职工之家设备购买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市属福利企业按以上程序向市民政工业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应向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职工之家设备购买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三)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集中就业单位参照以上程序向市残联提出申请。
第五条审核和审批
(一)市、区(县)民政部门应自接到福利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福利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区(县)残联。不符合初审条件的,在《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注明原因退还福利企业。
市直属福利企业由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初审后报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区(县)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市、区(县)残联应自接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在附件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注明原因退还申请单位。
第六条市残联、市民政和市财政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县)残联和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追回,上缴同级财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申请审批表
审批表编号:
集中就业单位名称
注册登记号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福利企业证号邮编
单位地址电话
单据张数合计金额
残疾人职工数人场地面积㎡
申请补贴金额元银行开户帐号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月日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复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残联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三份,残联、民政部门、福利企业各执一份。福利企业以外单位一式二份,残联、集中就业单位各执一份。
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职工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扩大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就业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规模,根据《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补贴范围
集中就业单位自2012年至2014年可按年度享受超比例安置残疾人职工奖励。
本细则所称超比例是指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不含)以上,且多于10人(不含)。
第二条补贴标准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职工的集中就业单位,按照实际超出规定比例的人数,给予该单位超出人数每人每年3000元奖励。
第三条申请要求及办理程序
(一)福利企业超比例奖励申请应与福利企业岗位补贴申请同时进行。福利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市、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职工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集中就业单位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应在每年其他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一个月进行。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集中就业单位应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职工奖励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原件审核后退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截止申请当月残疾人职工一年内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4.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5.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三)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集中就业单位参照以上程序向市残联或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审核和审批
(一)市、区(县)民政部门应自接到福利企业超比例奖励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区(县)残联复核。
市、区(县)残联应在每年审核期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职工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二)市、区(县)残联应自接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超比例奖励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每年审核期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条未按年度在申报期内申领的,视为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市属福利企业的奖励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要按照职责,对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在岗情况、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职工奖励申请审批表
审批表编号:
集中就业单位名称
注册登记号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福利企业证号邮编
单位地址电话
企业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人数
超比例人数人申请奖励
金额元
开户银行银行开户
帐号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公章)
年月日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复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残联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三份,残联、民政部门、福利企业各执一份。福利企业以外单位一式二份,残联、集中就业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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