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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京发改[2011]1468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京发改[2011]146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负担,经市政府批准,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下调0.5%(调整后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四、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项目及标准。
五、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住宅经纪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水平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多收费、乱收费行为,维护住宅经纪服务市场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分档差额累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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