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的函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文号:京发改[2011]1988号
颁布日期:2011-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1]1988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装财发字[2011]4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389号)的规定,现将你局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签注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编码171012022),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编码171012023),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50元(编码171012024),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编码171012025)。

二、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京发改[2005]22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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