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文号:京发改[2012]1456号

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京卫财字[2012]1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94号),现将市卫生局所属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中医管理局向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原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含助理医师,编码139011001)分别合并到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编码139011002)、医师资格考试费(编码139011010)。

二、收费单位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2年9月25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224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附件:

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编码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元)备注

医师资格考试费139011010人次120含西医类上交卫生部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40元,中医类上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40元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139011002人次100含西医类上交卫生部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中医类上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30元

临床(含公共卫生)类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139011004人次190含上缴卫生部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每人次10元

口腔专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139011005人次290含上缴卫生部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每人次10元

中医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139011006人次272含上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每人次12元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139011007人次100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