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闽发改区域〔2010〕5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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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通知
(闽发改区域〔2010〕573号)
各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省审计厅于2010年3月1日至4月23日对我省2007-2009年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开展审计调查,在资金使用环节上延伸审计了上杭、宁化、寿宁三个县的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向我委出具了《审计报告》,指出审计调查发现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以工代赈资金是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政策性强,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整改。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管理以工代赈项目。各有关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1号令)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农字[2000]1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以工代赈项目可研报告编制、立项等前期工作,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以工代赈项目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相对集中。严禁虚报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额和配套资金等内容;严禁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严禁申报以工代赈资金以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项目债务。
二、认真做好以工代赈项目的公示、公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对拟上报的以工代赈项目,应按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在县或县以下政务公开栏(网)上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方可编入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在收到省下达的以工代赈年度投资计划文件7天内应在相应的政务公开栏(网)上公告有关项目的建设内容、总投资、补助资金等内容。
三、强化以工代赈计划的严肃性。各有关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以工代赈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国家和省下达计划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补助资金规模,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四、严格执行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制度。各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完成计划工程量。要加强协调,认真抓好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做好帐户管理,不得以白条支付工程款。
五、加强以工代赈项目储备工作。各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切实做好以工代赈项目储备,建立完善以工代赈项目储备库并及时滚动更新,为提高以工代赈项目质量、编制好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打好基础。
六、建立奖罚分明的资金分配制度。各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按照以工代赈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群众增收方面的作用。今后对发现有违法违规的县(市、区)将扣减直至暂停安排以工代赈资金;对以工代赈管理规范、项目储备和实施工作抓得好的县(市、区)将适当增加以工代赈资金补助规模。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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