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闽工商法〔2010〕163号
颁布日期:2010-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相继颁布实施。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等四部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以下简称《裁量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时,对《食品安全法》等四部法规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等四部法规和本《裁量意见》予以定性量罚;《食品安全法》等四部法规未作出规定的,则应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工商局制定的相应裁量意见处理。

二、《裁量意见》系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意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制定目的、裁定标准和执行要求等仍然应当依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九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的通知》(闽工商公〔2006〕5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四、《裁量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工商局反映。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下载:

附件闽工商法〔2010〕163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doc

http://www.fjaic.gov.cn/fjsgsj/zfxxgk/gkml/201305/P0201306242031475678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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