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福州市工商局对接福州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答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闽工商法〔2009〕365号
颁布日期:2009-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福州市工商局对接福州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答复

福州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对接福州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请示》(榕工商法〔2009〕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省工商局根据工商系统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实际,于2005年起在全省工商系统实行了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统一裁量意见(即“三级九档”),统一了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管理系统(即“案管系统”)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该系统覆盖了从省工商局到工商所四级办案机构,对全省工商系统查办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罚没入库的全部程序都进行了统一规范。2008年7月以来,省工商局根据省纪委有关开展规范权力运行与自由裁量权工作要求,明确把“三级九档”与“案管系统”作为全省工商系统开展规范权力运行与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主要措施之一,上报省纪委、省效能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因此,作为省工商局规范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工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省工商局的规范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停止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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