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3〕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制度”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保证清理工作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单位
清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实施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负责提出建议保留、适时修改和废止(含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与各项规范性文件实施相关的其他单位也可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标准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二)与我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特别是不符合“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以及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等各项要求的;
(三)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企业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企业义务,特别是在涉及民生、涉及企业经营等领域违法设立收费、集资、摊派,增加公民、企业负担的;
(四)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仍保留国家和省、市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矛盾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六)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
(七)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四、清理工作步骤
(一)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1.梳理阶段(2013年7月19日前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福州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目录》),发送我市各相关部门。
2.自查阶段(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
市直各部门对照《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清理标准进行自查清理,形成初步清理意见:
(1)认为应当保留的,填写《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1)。
(2)认为应当适时修改的,填写《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适时修改)》(见附件2)。
(3)认为应当适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填写《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3)。
市直各部门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各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8月30日前报市法制办汇总(含电子文本)。市直各部门在自查清理中发现未列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认为有清理必要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
3.审查公布阶段(2013年11月底前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直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研究分析后形成拟继续有效、拟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开展本级政府、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年政府绩效管理依法行政指标评估的重要内容。
附件:1.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
2.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适时修改)
3.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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