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龙政征补决〔2014〕110号

征收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池秋娜,市长。

被征收人:张欣泉,男,汉族,1958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董邦村西北路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5803282536。

因东山片区改造商业服务用地(4号地块)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人已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山片区河东绿地等9个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12〕11号),并于2012年8月15日发布了龙政征告〔2012〕11号房屋征收公告,《龙岩中心城市东山片区河东绿地等9个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于同日公布。签约期限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1月15日。2013年6月13日征收人作出《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山片区河东绿地等9个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充决定书》(龙政征决〔2013〕18号),并于同日发布了龙政征告〔2013〕18号房屋征收补充公告,将签约期限调整为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经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龙岩恒泰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张欣泉(下称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董邦村,位于东山片区改造商业服务用地(4号地块)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该房屋现状为混合结构共四层的住宅楼,房屋建筑面积为501.87㎡,土地使用权证号:龙集建〔92〕字第141449号,土地证面积:164.97㎡。经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龙岩市城乡规划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确认合法建筑面积207.92㎡,其余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认合法产权。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委托经公开选择的龙岩恒泰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2014年6月13日龙岩恒泰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岩恒泰(拆)估字〔2014〕第004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为796542元。2013年7月17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了该估价报告书,并告知被征收人在接到该估价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有权向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被征收人参加了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最后一次协商会,但是不接受补偿价格,补偿方式要求选择产权调换,对评估报告价格有异议,要求将三层半全部面积认定为合法产权,门前的空地要求予以补偿,按所有面积补偿过渡费,全额补偿装修费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796542元、搬迁补助费1455.44元(207.92㎡×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9980.16元(207.92㎡×8元/㎡·月×6个月)已专户存储于银行帐户内(户名: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行:民生银行龙岩分行,账号:7601014400000235);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796542元,搬迁补助费为2910.88元(207.92㎡×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不少于6个月),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被征收人按《龙岩中心城市东山片区河东绿地等9个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796542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二、被征收人应当限期完成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董邦村的被征收房屋的搬迁。

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经最后一次协商仍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向本府申请征收补偿决定。龙岩恒泰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岩恒泰(拆)估字〔2014〕第004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故该《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可作为认定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龙岩中心城市东山片区河东绿地等9个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至今仍未搬迁,影响了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应予以限期搬迁。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张欣泉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董邦村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龙岩中心城市东山片区河东绿地等9个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7.92㎡的房地产货币补偿金额为796542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796542元、搬迁补助费1455.44元(207.92㎡×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9980.16元(207.92㎡×8元/㎡·月×6个月)已专户存储于银行帐户内(户名: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行:民生银行龙岩分行,账号:7601014400000235);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796542元,搬迁补助费为2910.88元(207.92㎡×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不少于6个月),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被征收人按《龙岩中心城市东山片区河东绿地等9个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796542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与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将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董邦村的被征收房屋的腾空、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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