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通告〔2013〕3号
为进一步加强黄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黄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黄岗水库和上杭县横滩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10〕476号),黄岗水库上游47平方公里集雨面积全部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黄岗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岗水库大坝至上游1.2万米(含支流)水域及其两侧汇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准保护区:黄岗水库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三、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四、责任追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举报电话:12369
特此通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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