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综〔2015〕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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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15〕108号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莆田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福建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闽环保防〔2014〕99号)、《福建省2015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计划》(闽环保防〔2015〕2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莆政综[2014]5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宜业宜商宜居莆田”为出发点,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通过严格准入、扩大限行、适当补贴、治理升级等多种措施,优化我市机动车存量结构,消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现状及目标任务
据统计,我市现有黄标车9000辆左右,从2015年-2017年全部完成淘汰。每年淘汰3000辆,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三、具体措施
(一)布置淘汰任务
完成我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数量及所属单位的调查摸底,对我市现有的黄标车进行梳理并提前发布公告,敦促权属人尽快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使用性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环保局
(二)党政机关带头淘汰黄标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率先淘汰黄标车。淘汰工作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三)严格登记管理
1.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的和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机动车连续三个未检周期从2013年5月1日开始计算)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三个周期未检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2.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或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市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
⒈2015年10月16日前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进一步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禁行区域方案。2015年11月1日起禁行区域扩大如下:
①荔城区、城厢区:由荔华路(从荔华路与荔园西路交叉口到荔华路与荔城南大道交叉口),荔城南大道、荔城中大道、荔城北大道(从荔华路与荔城南大道交叉口到荔城北大道和荔园北路交叉口),荔园北路、荔园中路、荔园南路、荔园东路、荔园西路(从荔园北路与荔城北大道交叉口到荔园西路与荔华路交叉口)围成的区域以内所有道路(不含荔园路)。具体见附图。
②涵江区:由人民街(北起人民街与国欢路交叉口,南起人民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国欢路(东起人民街与国欢路交叉口,西起国欢路与高林街交叉口)、高林街(北起国欢路与高林街交叉口,南起高林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G324国道(东起人民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西起高林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围成的环形区域(含本道路)以内的所有道路。具体见附图。
③仙游县:由清源路(从西一环路和清源路交叉口到清源路和东一环路交叉口)、东一环路(从清源路和东一环路交叉口到东一环路和紫檀街交叉口)、紫檀街(从紫檀街和东一环路交叉口到紫檀街和园滨路交叉口)、园滨路(从紫檀街和园滨路交叉口到园滨路和木兰路交叉口)、木兰路(从木兰路和园滨路交叉口到木兰路和西一环路交叉口)、西一环路(从西一环路和木兰路的交叉口到西一环路和清源路的交叉口)围城的环形区域(含本道路)以内的所有道路。具体见附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配合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⒉在禁行区域主要路段设置交通指示牌,提示车主按限行通告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3.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在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禁行区域内设置检查点,严格处罚违反禁行规定的机动车,同时,利用公安部门现有监控设施进行自动抓拍比对,逐步建立非绿标车处罚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营运管理
1.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禁止办理营运黄标车转入我市的营运手续。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每年开展一次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两次出租车、公交车重点检查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对未经市环保局审核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申请新增营运资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六)严格检验管理
1.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在用机动车排气实行工况法检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严格机动车检验过程管理,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验机构和营运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对检测设备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检测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
(七)严格经营行为管理
加强报废车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公安局
(八)做好油品升级保障工作
⒈推广与阶段性标准相配套的车用燃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油、柴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安监局
⒉加强对我市车用燃料流通领域的抽查检验,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等单位
(九)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率先在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领域和机关、事业单位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
(十)发放提前报废财政补贴
制定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受理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采取差别化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详见“莆田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附表,分阶段实施。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必须在2015年底前淘汰,否则不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局等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工作,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淘汰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要合理统筹安排补贴资金,一共约需9651万元,分三年到位,确保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要加强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要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机动车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倡绿色低碳出行;要自觉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主动提前淘汰黄标车;积极引导主管行业内单位配合我市黄标车(尤其是营运黄标车辆)的淘汰工作,推广使用节能低排放机动车。
附件:1.莆田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
2.莆田市“非绿标车”扩大限行区域图
附件
莆田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2015-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福建省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120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莆政综[2014]5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作为《莆田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配套政策,主要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实施财政补贴,鼓励提前报废,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淘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黄标车(以下简称公务类黄标车)不予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报废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经福建省商务厅认定具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处理。采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的,不给予报废补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报废是指使用年限未届满的黄标车提前一年(含一年)以上报废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报废。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七条提前报废黄标车申请领取政府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我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
(二)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经福建省商务厅认定具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前报废的车辆。其中: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必须在2015年底前报废,否则不给予补贴;
(三)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除外)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四)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或无报废年限限制车辆。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第八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一)有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
(二)申请报废当年已经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
(三)提前报废时,车主私自拆除“五大总成”;
(四)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五)公务类黄标车。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九条采用差别化补贴,分三年实施。具体补贴标准见表1。
第十条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人民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已领取我市补贴的车主不得重复领取国家、省人民政府补贴。
第四章机构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由市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局等单位组成莆田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发放工作小组,统筹组织本办法涉及的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商务局,并由市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设立联合服务窗口,每周一、三、四进行联合办公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多渠道加大对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工作职责:
(一)牵头负责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牵头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维护窗口的正常运营;
(四)牵头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属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工作;
(五)负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实录入报废黄标车的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协助车主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销登记;
(六)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七)负责统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拆解数;
(八)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是否为黄标车(含车型鉴定);
(二)负责统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报废数;
(三)负责指定专人参加联合服务窗口的材料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二)负责复核由市商务局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
(三)负责指定专人参加市联合服务窗口的材料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符合补贴范围的报废黄标车的注销登记工作,并发放《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配合核实符合补贴范围黄标车的注销数;
(三)配合市交通局对我市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
(四)负责对违反环保标志限行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十六条市交通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促我市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提前报废或变更使用性质),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不再给予办理营运资质;
(二)负责联合市公安局对我市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
(三)负责提供我市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资金申请、审查及兑付
第十七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联合服务窗口(服务电话:0594-2658936)提交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莆田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在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登陆市商务局网站http://www.ptswj.gov.cn、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ptepb.gov.cn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六)车主(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验原件);
(七)车主(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九)黄色环保检验标识;
(十)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联合服务窗口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单;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市商务局应在审核签单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联合服务窗口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含)前;对逾期提出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季度联合通报制度,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工作进展;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向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应分别对拆解车辆数、注销牌照数、环保标志注销数逐一查实,保证一一对应。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补贴资金预算和相关工作经费安排。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回收的报废车辆或拼装车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理失误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表1.补贴标准明细表
表2.服务受理点及各部门咨询电话表
表3.莆田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
表4.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表5.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
表6.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