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土〔2014〕147号
颁布日期:2014-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莆政土〔2014〕147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莆国土资〔2014〕158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位于荔城区镇海办镇海村的部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莆政土[2007]341号),面积3216.49平方米(具体位置见宗地图)。

二、该地块收回后作为政府存量土地。若重新出让,应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重新下达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规定适时公开出让。

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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