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12〕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莆田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24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产权,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发展。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对于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二、工作目标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基本完成依法审批、权属合法或符合有关规定但尚未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三、主要任务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权属调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基础上,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进行补充调查,凡土地权属界线、面积、飞地等发生变化的,要在补充调查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变更或更正登记发证。对尚未确权登记的集体所有土地,要按照初始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开展地籍调查,依法确权并登记发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充分利用已有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依据权属来源材料,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或符合有关规定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充分利用已有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依据权属来源材料,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但尚未登记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四)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采用GIS软件建立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同时,逐步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地籍社会化服务程度。
四、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
2012年6月前,市、县(区、管委会)成立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并部署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
本阶段从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制作底图。将原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套合到最新的大比例尺地籍图、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中,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底图。县(区、管委会)城所在地建制镇及有条件的乡(镇)、村,要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为基础,制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底图。已完成村镇1:1000地形图测图的县(区、管委会)要尽量利用新测的1:1000地形图作为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的工作底图。
2.地籍调查。在二次土地调查权属补充调查和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情况进行补充调查;按照初始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对尚未确权登记的集体所有土地开展地籍调查;依据权属来源材料,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或符合有关规定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指界。
3.争议调处。对存在土地争议,尚未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调解处理,暂时无法调处的,制作土地争议原由书。
4.审核登记。认真审核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四至、面积等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确权登记的要求予以确权登记。
5.依法颁证。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向权利人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6.建设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采用GIS软件建立地籍数据库。在已经建立的莆田市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将地籍调查成果及地籍档案资料数字化入库,纳入规范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实现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保证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成立莆田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桂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景新(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梦龙(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姚国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振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海深(市农业局纪检组长)
杨金盘(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庆新(市民政局副局长)
苏美琼(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姚国章同志兼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尽快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加快工作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有关人员组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集中力量加快推进;二是加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调处力度,扩大确权登记覆盖面;三是充分利用已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土地成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确权登记成果),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四是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制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情况。
(三)积极开展宣传动员与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宣传典型经验及做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做好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和专业队伍开展培训,明确要求、统一方法,确保我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四)落实保障工作经费
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工作经费包括宣传动员与培训的经费、收集资料费用、外业调查工作经费、农村宅基地日常登记工作经费、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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