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综〔2011〕34号
颁布日期:2011-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莆政综〔201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

为了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促进保护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发展,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建设和恢复,改善饮用水源水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户),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全部拆除关闭,但允许农户养禽在20只以下。

(二)禁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禁止继续开山种果、扩大果园面积;禁止扩大营造桉树等速丰林面积;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对坡度超过25°的山地果园的退果还林,种植阔叶树混交林,同时调整为生态林;对坡度超过25°的桉树等速丰林,待采伐后应种植阔叶树混交林,同时调整为生态林;鼓励对商品林中的针叶林逐步进行改造,种植阔叶树混交林等生态林。

(三)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农药、化肥;不得滥用农药、化肥和除草剂,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果园施肥必须深施覆土,禁止表面施肥。

(四)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拆除或关闭。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环境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治理达标,逾期不达标的,责令拆除或关闭;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五)禁止在保护区内倾倒排放或处置工业固废、城镇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废液;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禁止新批矿山开采项目,现有属于金属矿类等污染严重的矿山开采企业要立即关闭,其他非金属矿类的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期间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在开采期满后要全部关闭,并进行矿山生态恢复。

(七)禁止乱扔、乱倒生活垃圾,规范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置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加大对生活污水的整治力度,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

三、成立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局、卫生局、规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挂靠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各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

四、资金筹措方案

设立莆田市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资金来源:一是从水费或水资源费中划出部分资金。由水库(河流)管理单位向供水企业收取,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把筹集的资金汇入市生态补偿资金专户。二是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进行分摊。市财政要在每年6月底前把资金转入市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县区财政承担部分分别由仙游县、荔城区、涵江区、城厢区和秀屿区政府各分摊10%,每年6月底前把分摊的资金汇入市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专户,逾期由市财政直接扣款。三是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五、补偿的对象和标准

(一)建设公益事业。每年筹措生态补偿资金的50%由保护区范围内各乡镇政府支配,用于污染整治项目等公益事业建设资金补助和乡镇、村工作经费,按各乡镇所辖保护区面积平均分配。

(二)开展生态保护及污染整治。每年筹措生态补偿资金的50%用于重点生态保护项目和污染整治项目资金补助。

1.建设生态林

(1)征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耕地和果园。按照市政府征用耕地、果园的有关规定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其他林地按照省级生态公益林条件管理,并享受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2)对二级保护区内坡度超过25°的山地果园,实施退果还林,并调整为生态林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果树补偿,同时从调整为生态林的第二年起,享受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对二级保护区内坡度超过25°的速丰林采伐之后,从种植阔叶树混交林并调整为生态林的第二年起,享受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3)鼓励一级保护区之外的商品林地和耕地等土地调整为生态林地,且从调整生态林或种植阔叶树混交林的第二年度起享受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4)对于退果还林、速丰林采伐之后的荒山迹地营造阔叶树混交林以及其他土地营造阔叶林,同时调整为生态林的,其造林任务统一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2.开展污染源整治

(1)建立生态果园。提倡自然生草栽培的果园,对示范果园予以一定的资金补助。

(2)科学施肥、用药。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肥料和农药,实行肥料深施覆土。对示范果园和农作物示范点予以一定的资金补助。

(3)截污治污设施建设。以项目带资金,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予以补助。

3.长效管理工作经费

以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雨面积计算,拨给相关水库(河流)管理单位,每年每平方公里补助1000元,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经费。

六、补偿资金预算、申报及拨付办法

1.各相关县区政府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按照第五点第二款补偿对象及标准对下一年度拟开展的重点生态保护项目和污染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整治项目)进行年度预算,并上报市保护办,由市保护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所需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

2.在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各相关县区政府应向市保护办申报半年度整治项目进度和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情况,开展自评,预算本县区应补助资金总额。

3.市保护办要对相关县区政府半年度的自评情况进行现场考核验收,验收确认后把半年度补偿资金汇入相关县区政府设立的生态补偿资金专户,由各县(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补助资金另行按项目进度拨款。

七、考核验收和结果应用

(一)考核验收对象和内容。验收对象以乡镇为一个单位,验收内容以工作目标任务为主要内容(具体见附件)。

(二)考核验收办法。

1.市政府成立考核验收小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参加,市考核验收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抽查核实。

2.各水库(河流)管理单位要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履行日常监管任务,按照考核目标任务分解表规定的整治目标任务,查找相关乡镇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作为市验收组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

1.以乡镇为单位,每半年考核一次,得分在75分以下的乡镇,对乡镇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对分管领导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对获得全市第一名的乡镇,予以通报表扬,并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

2.以县区为单位,每年考核一次,其评分标准为该县(区)各相关乡镇全年考核总分加权平均分,最后1名的县区将通报批评;对获得第一名的县区,通报表扬;同时把考核结果列入县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县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八、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生态补偿资金拨付给县(区)政府设立的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后,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县(区)政府要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明确生态补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二)生态补偿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市、县(区)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九、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城市及县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东圳水库、外度水库、金钟水库、双溪口水库、东溪水库、古洋水库、东方红水库等七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本市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考核目标任务分解表

考核指标及分值

整治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

监督考核单位

成立机构2分

相关县区政府、乡镇政府和行政村都成立工作机构,否则扣2分

相关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市保护办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3分

县区政府要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1分);资金专款专用,没有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1分),资金使用公开、透明(1分)。

县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市财政局牵头,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配合

畜禽养殖管理20分

禁止畜禽养殖,农户养禽存栏限制在20只以下,发现1处违规养殖畜禽扣5分,扣完为止。

县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库(河流)管理局配合

林地、林木和果园管理10分

禁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每毁林1亩扣2分,扣完为止;禁止继续开山种果、扩大果园面积,发现1起,扣2分,扣完为止;禁止扩大营造速丰林面积,发现1处扣2分,扣完为止;对坡度超过25°以上的山地果园应逐步实施退果还林,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扣5分;对坡度超过25°以上现已营造速丰林的,待采伐后应种植阔叶树混交林等生态林,采伐后没有按计划种植阔叶树混交林等生态林,扣5分。

县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市林业局牵头,水库(河流)管理局配合

农业生产管理10分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农药化肥(5分),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果园施肥必须深施覆土,禁止表面施肥(5分),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县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市农业局牵头,水库(河流)管理局配合

工业企业生产管理10分

禁止在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发现1家扣5分,扣完为止;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发现1家没有拆除或关闭扣5分,扣完为止。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环境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发现1家扣5分,扣完为止;已建成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治理达标,逾期不达标的,责令拆除或关闭,发现1家没有拆除或关闭的扣5分,扣完为止。

县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市环保局牵头,水库(河流)管理局配合

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废液管理5分

禁止在保护区内倾倒排放或处置工业固废、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废液,发现1处(次)扣2.5分,扣完为止;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发现1处(次)扣2.5分,扣完为止。

县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市环保局牵头,水库(河流)管理局配合

矿山开采管理10分

禁止新批矿山开采项目,现有矿山开采企业中属于金属类等污染严重的要立即关闭,其他非金属类的在开采期间执行环保规定,在开采期满后要全部关闭,并进行矿山生态恢复,发现1处违规开采扣5分,扣完为止。

县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水库(河流)管理局配合

7

垃圾收集管理10分

生活垃圾收集池、转运站布置合理、建设规范(3分),发现1处不规范扣1分,扣完为止;生活垃圾没有乱扔、乱倒(3分),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生活垃圾日产日清(2分),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禁止使用含磷的洗涤剂(2分),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

县区、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市建设局牵头,工商局、水库(河流)管理局配合

8

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管理20分

全面完成乡镇、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和截污工程建设年度任务(按规划另行下达)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治理设施运转正常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县区、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市建设局牵头,环保局、水利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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