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5-0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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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莆政办〔2014〕51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0〕63号)和莆田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莆委〔2010〕10号)精神,为促进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依法征缴。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的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置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要主动按时申报缴纳。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5月份为申报征缴期。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之前,持规定的证件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须在每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三、要加强征缴督查落实。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应于每年5月份申报征缴期前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在当年7月份由地税部门会同残联将用人单位名单及应缴金额提供给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从该用人单位的包干经费中代扣。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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