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莆政办[2009]78号
颁布日期:2009-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莆政办[2009]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10号)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和监督管理,为广大考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考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本辖区内中、高考期间(2009年5月20日-7月10日)的综合整治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噪声排放超标的单位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的单位要坚决给予处理。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制止噪声污染,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一)加工企业、餐饮业、营业性娱乐场所、建筑工地等噪声由环保部门负责。

(二)居民室内装修、居民室内娱乐、露天娱乐、违规使用音响喇叭(包括企事业单位、商业、集市)、机动车噪声等由公安部门负责。

(三)占道摆摊(包括路边小吃、路边卡拉OK、路边摆摊)、占道搬运货物、占道进行铁件加工以及占道使用音响等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

(四)对于营业性娱乐、餐饮服务单位,已建成的经限期整改无法做到噪声达标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新建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而且未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商、文化部门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证照;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受检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中、高考期间的检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宣传作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予以曝光。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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