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4-2016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4-2016年)的通知

泉政文〔2014〕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4-2016年)

为进一步强化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支持扶贫开发工作的有关决定,在《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2—2015年)》(泉政文〔2013〕118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晋江、洛阳江上游”是指晋江金鸡水闸上游和洛阳江桥闸以上地区,范围包括晋江、洛阳江上游流域内洛江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和德化县等5个县(市、区)的有关乡镇(详见附件1)。

一、资金的筹集

(一)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计划于2014—2016年每年筹集3亿元。

(二)补偿专项资金筹集由下游受益地区按用水量比例合理分摊,水量分配采用《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泉州市晋江下游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0〕153号)中确定的水量比例来计算,其中湄洲湾南岸远期供水部分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投入(每年资金筹集额度详见附件2)。

(三)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根据补偿专项资金筹集的分配额度,将本地区所承担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汇入补偿专项资金专户,以保障流域上下游补偿制度及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设立补偿专项资金专户,市财政和各有关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分两期及时足额将所承担的资金汇入市财政局指定专户。

二、资金的归集

年度补偿专项资金(3亿元)中的2.2亿元用于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由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0.8亿元用于扶贫开发工作,由市农办、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另行制定资金管理规定。补偿专项资金以实际筹集额度,按比例归集用于以上2个方面工作。

三、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和补助范围

(一)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2.2亿元)40%按流域面积、流域水质水量、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比例以及上游因子等因素切块分配给上游县(市、区)(分配方法详见附件3)。对按因素切块分配的资金,市里不确定具体项目,具体由相关县(市、区)细化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上游县(市、区)本级组织实施的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包括委托第三方统一管理运维的乡镇(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河道清淤、河床日常保洁、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沿江和水库一重山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等)等,但不可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抵顶本级政府的配套资金。

(二)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2.2亿元)60%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精神,主要用于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生态创建工作奖励补助范围为全市范围),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整治及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

1.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市政管网和垃圾无害化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等。重点支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其他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2.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的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主要包括行业性、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支持污染较严重、水质差、已影响农村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溪流(沟渠)污染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

3.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及整治项目,主要包括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整治等。

4.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小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水土流失治理、矿山生态恢复等项目。

5.全市范围内生态创建工作。

6.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的其他水资源保护项目。

四、项目申报

(一)洛江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制订本地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中要有年度区域水环境功能目标,县域间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目标以及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进度安排、责任单位、监督单位、投资额和资金筹集方式。

(二)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有关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实施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年度环保工作任务要求和上游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项目实施计划,报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下达,上游地区有关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

五、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补助条件

对于60%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的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补助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列入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补助。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项目配套资金不低于总投资金额的30%;对于有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的项目,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六、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乡镇建设污水收集、集中处理设施。由乡镇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达到规范标准要求、污水达标排放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乡镇污水处理厂属非BOT建设项目,按照实际运行能力予以补助,每新(扩)建处理能力1万吨/日及配套管网给予补助800万元。补助资金按工程完成招投标、基本完工、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等,分阶段予以补助。

2.乡镇污水处理厂属BOT建设项目,由乡镇投资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按照实际运行能力予以补助,每新(扩)建处理能力1万吨/日的配套管网给予补助600万元。补助资金按工程完成招投标、基本完工、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等,分阶段予以补助。

3.对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乡镇,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散治理、效果明显、长效稳定的原则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70%。

(二)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及纳入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系统,由乡镇投资建设污水管网项目的补助,从60%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的补偿专项资金中切块,根据4个县(市)污水处理厂负荷、COD新增削减量、氨氮新增削减量等减排实际效果和年度建设资金投入量,按因素分配法予以补助。

(三)垃圾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环保要求建设,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其中,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由乡镇投资建设的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等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简易式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

(四)生态创建类型项目实施“以奖代补”,项目除国家、省给予的奖励补助外:

1.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市)命名的县(市、区),给予奖励补助50万元。乡镇直接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并获得命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20万元;获市级生态乡镇命名的,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再获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命名的,分别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5万元;乡镇开展各级生态创建活动获得奖励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态村命名的村,给予奖励补助3万元(同一个村只补助一次)。

2.晋江、洛阳江下游地区: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市)命名的县(市、区),给予奖励补助2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命名的乡镇,给予奖励补助5万元(同一个乡镇只补助一次)。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态村命名的村,给予奖励补助2万元(同一个村只补助一次)。

(五)行业性整治项目的补助,根据工作范围和强度,从60%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的补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由实施项目的县(市、区)政府分配到具体的实施单位。

(六)其他补助项目的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

(七)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40%按因素切块分配的补偿专项资金和60%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的补偿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额度累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

七、项目审查及资金拨付

(一)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每年度分两期下达。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于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实施项目的检查;根据项目检查结果,提出补助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二)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包括40%按因素切块分配的补偿专项资金)由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查检查,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展情况及时拨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安排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补助:

1.晋江、洛阳江县(市、区)域间交接断面水质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在达标前,不安排所在县(市、区)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2.年度水资源保护任务项目完成率达不到75%的;

3.辖区流域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项目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

5.不按规定使用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

6.未按本规定所定期限足额缴纳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

(四)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内容,应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八、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有关县(市、区)政府必须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跟踪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按因素切块分配的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环保等部门共同对资金进行细化,有关资金拨付文件要及时抄送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要严格执行财政预决算审核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五)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发挥最大效益。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查处,收回已安排的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一)洛江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项目和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

(二)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2—2015年)》(泉政文〔2013〕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流域范围乡镇名单

2.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年度筹

集分配表

3.40%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按因素切块分配方法

附件1

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流域范围乡镇名单

辖区

流域范围乡镇

非流域范围乡镇

洛江区

双阳街道,河市镇,马甲镇,罗溪镇,虹山乡

万安街道

南安市

溪美街道,柳城街道,美林街道,省新镇,东田镇,仑苍镇,英都镇,翔云镇,眉山乡,金淘镇,蓬华镇,诗山镇,码头镇,九都镇,向阳乡,罗东镇,乐峰镇,梅山镇,洪濑镇,洪梅镇,康美镇,丰州镇,霞美镇,雪峰开发区

官桥镇,水头镇,石井镇

安溪县

凤城镇,城厢镇,参内乡,魁斗镇,蓬莱镇,金谷镇,湖头镇,白濑乡,湖上乡,剑斗镇,感德镇,桃舟乡,长坑乡,蓝田乡,西坪镇,大坪乡,尚卿乡,芦田镇,虎邱镇,官桥镇,龙门镇

福田乡,祥华乡,龙涓乡

永春县

一都镇,横口乡,下洋镇,坑仔口镇,玉斗镇,桂洋镇,锦斗镇,呈祥乡,苏坑镇,蓬壶镇,达埔镇,介福乡,吾峰镇,石鼓镇,五里街镇,桃城镇,东平镇,东关镇,岵山镇,仙夹镇,湖洋镇,外山乡

德化县

龙浔镇,浔中镇,盖德乡,三班镇,龙门滩镇,国宝乡,赤水镇,美湖乡

雷峰镇,南埕镇,水口镇,大铭乡,春美乡,上涌镇,汤头乡,葛坑镇,桂阳乡,杨梅乡

附件2

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年度筹集分配表

辖区

晋江下游水量分配比例

(泉政办〔2010〕153号)

每年筹集资金额度

(万元)

鲤城区

6.79%

2037

丰泽区

6.79%

2037

洛江区

1.51%

453

泉港区

5.90%

1770

石狮市

10.80%

3240

晋江市

38.89%

11667

南安市

8.03%

2409

惠安县

8.33%

2499

泉州台商投资区

8.32%

2496

湄洲湾南岸远期供水(由市本级出资)

4.64%

1392

合计

100.0%

30000

附件3

40%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按因素切块分配方法

一、计算方法

上游县(市、区)的分配基数由上游县(市、区)的流域面积、流域水质水量、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比例以及上游因子等四项因素指标确定。

某i县(市、区)的年度分配基数:

Pi=P×Ai

式中P为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年度资金总额的40%;Ai为i县(市、区)的分配系数。

其中

Ai=

式中Si为i县(市、区)的流域面积;Ei为i县(市、区)的上年度水量,Ri为i县(市、区)上年度的水质达标率;Ti为i县(市、区)上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比例;Fi为i县(市、区)的上游因子;n为上游县(市、区)的个数。

i县(市、区)上年度水质达标率:

Ri=

式中m为i县(市、区)的交界断面数,Rim为i县(市、区)的第m个交界断面的达标率,Nim为i县(市、区)第m个交界断面上年度水质监测总期数,Cim为i县(市、区)第m个交界断面上年度水质达标总期数。

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以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结果为准。

i县(市、区)上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比例:

Ti=

式中Oi为i县(市、区)上年度COD核定削减比例,OI为i县(市、区)上年度COD削减目标;Di为i县(市、区)上年度SO2核定削减比例,DI为i县(市、区)上年度SO2削减目标;Bi为i县(市、区)上年度NH3-N核定削减比例,BI为i县(市、区)上年度NH3-N削减目标;Gi为i县(市、区)上年度NOx核定削减比例,GI为i县(市、区)上年度NOx削减目标;各项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率最大值为100%,最小值为0。

由于上游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难度相对较大,为鼓励上游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为下游提供良好的水资源,对上游的分配标准适当高于下游,上游因子将洛江区定为3,南安市为4,安溪县、永春县为5.5,德化县为7。

二、指标说明

1、流域面积

i县(市、区)的流域面积为附件1中i县(市、区)流域范围乡镇面积之和,流域范围乡镇面积数据来源为上年度《泉州市统计年鉴》。

2、流域上年度水量由泉州市水利局提供,水质由泉州市环境监测站提供。

3、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比例由泉州市减排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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