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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小额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泉政办〔2014〕135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小额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14〕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物价局提出的《关于对部分小额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征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对部分小额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征政策的意见
为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拟免征部分小额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意见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对土地证书工本费、《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婚姻登记费、房屋权属证书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计量检定员证书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免征。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后,市直、各县(市、区)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市直、各县(市、区)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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