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美水库流域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泉政办〔2015〕55号
颁布日期:2015-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美水库流域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5〕55号

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山美水库流域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美水库流域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5〕1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对我市山美水库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山美水库流域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解决生猪养殖造成的污染问题,切实保护山美水库水资源,现结合山美水库流域生猪养殖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山美水库概况

山美水库位于晋江东溪,地处南安市的九都镇、码头镇和永春县东平镇,流域1383平方公里,校核洪水位(即最高洪水位)102.28米黄海高程,总库容6.55亿立方米,为下游地区600万人口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4〕24号),山美水库功能定位为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地。按照省政府与财政部、环保部签署的协议,到2017年山美水库水质要达到Ⅱ类(其中总氮达到Ⅲ类),经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2014年山美水库总氮均值为2.11mg/L,严重超标,距2017年达到Ⅲ类水质的目标差距很大。经调查,山美水库流域禁养区内仍有6万多头生猪养殖,畜禽养殖已成为山美水库流域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严重影响山美水库水质目标的实现。因此,山美水库流域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迫在眉睫。

二、整治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规定:“加大种养业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规定:“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三)《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区水环境质量保护的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并通过辖区内主要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禁建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四)2014年省政府与国家财政部、环境部签署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协议书》。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六江两溪’流域(干流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下同),要在2016年底前全部关闭和拆除”。

(六)《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09〕163号)规定:“山美水库等5个水库(山美水库、桃源水库、惠女水库、石壁水库、菱溪水库)各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干流沿江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范围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七)《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5〕17号)规定:“山美水库、龙门滩水库、惠女水库、彭村水库、菱溪水库、陈田水库、泗洲水库、桃源水库、石壁水库和后桥水库等10个水库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晋江和洛阳江流域(干流沿江两岸1000米、支流沿溪两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下同),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

三、整治范围

山美水库流域生猪养殖污染的禁养区范围为:

(一)山美水库库区以校核最高洪水位线(校核洪水位)102.28米黄海高程以上1000米以内;

(二)永春县桃溪流域两岸1000米以内,湖洋溪两岸500米以内;

(三)德化县浐溪流域两岸1000米以内;

(四)涉及的县城和乡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工业开发区范围。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一)整治责任

山美水库流域所在的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政府为各自辖区的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山美水库流域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整治,制定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清理以及非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市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要加强监督、积极配合、协助开展整治工作。

(二)时间和目标

山美水库流域禁养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关闭和拆除,如再发现禁养区内存在生猪养殖现象的,严格按省、市政府下达的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责任状、县(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追责;非禁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限期自行改造升级,如不改造或改造后达不到排放要求的,2015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关闭和拆除;非禁养区内存栏250~5000头的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在2016年底前完成,如不改造或改造后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一律关闭、拆除,以确保山美水库养殖污染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三)有关要求

猪舍的拆除标准为猪舍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全部彻底拆除、建筑垃圾杂物及粪便等清理干净、养殖排污口全部关闭。列入山美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拆除后的猪舍地还需修复。流域所在属地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要与所有业主签订不再养殖畜禽的承诺书,保证不再复养。猪舍不拆除或改为其它用途的不予补助,若不签订承诺书或继续养殖的,由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拆除。

五、资金来源与补助原则

(一)资金来源。按此次各相关县(市)上报的禁养区生猪养殖猪舍面积204922m2(其中南安市44226m2,永春县137186m2,德化县23510m2),以惠女水库生猪养殖关闭、拆除的补助标准测算,约需补助4260万元,其中:南安市900万元,永春县2930万元,德化县43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共同负责筹集。

1.市本级从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600万元。

2.将禁养区生猪养殖整治列入山美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进行补助,安排补助资金2850万元,其中:从2013-2014年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调剂2050万元(即:从2013年永春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调剂800万元,从2013年入库河流生态河道工程调剂900万元,从2013年蓬壶镇汤城溪(生态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调剂200万元,从2014年水环境整治和水质强化净化工程调剂150万元);列入2015年度永春县和德化县的农村面源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800万元。

3.不足部分,属地县(市)政府可从切块给县(市)的“两江”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或本级财力中安排。

(二)资金分配。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3450万元,根据各县(市)所需的补助资金占流域所需补助总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1.市本级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南安市126万元,永春县414万元,德化县60万元,合计600万元。

2.列入山美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补助资金,南安市600万元,永春县1960万元,德化县290万元,合计2850万元。

(1)南安市600万元:变更南安市2014年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工程,增加拆除关闭生猪养殖场所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清运猪场垃圾粪便,以及猪场土地的修复整治等建设内容,增加补助资金600万元,从2013年度项目结余资金中调剂。

(2)永春县1960万元:一是2013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将垃圾收集转运变更为拆除关闭生猪养殖场所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清运猪场垃圾粪便,以及猪场土地的修复整治等建设内容。该项目的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补助资金1450万元,从2013-2014年度项目结余资金中调剂;二是将2015年永春县农村面源综合治理工程中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内容变更为拆除关闭生猪养殖场所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清运猪场垃圾粪便,以及猪场土地的修复整治,补助资金510万元。

(3)德化县290万元:将2015年德化县农村面源综合治理工程中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内容变更为拆除关闭生猪养殖场所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清运猪场垃圾粪便,以及猪场土地的修复整治,补助资金290万元。

各相关县(市)应做好项目设计变更手续,报原项目审批单位批复。

(三)补助原则。

1.按“市级及以上补助3450万元,属地政府包干负责到底”的原则,对拆除关闭整治禁养区的养猪场(户)进行适当补助。列入山美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以拆除关闭生猪养殖场所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清运猪场垃圾粪便,以及关闭后猪场土地的修复整治,不直补养殖户。

2.对在2015年6月底前自行关闭拆除的猪舍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外,可适当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关闭并拆除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政府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3.对在2015年12月31日后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

4.对猪舍拆除不到位或不拆除改为其他用途的,不予补助。

六、验收工作

(一)禁养区关闭、拆除、清理验收工作,要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由乡镇政府组织初验,县(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市政府组织抽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级财政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

(二)非禁养区的生猪养殖场达标排放验收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农业局联合制订的《泉州市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环保验收工作意见》进行。项目标准化改造后必须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达到生态环保要求和资源化利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市政府成立山美水库流域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小组,由傅春添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以及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政府各1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环保局、工商局、效能办等单位分管领导及山美水库管理处主要领导等组成,负责协调和监督山美水库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推进工作。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山美生态办,负责督查小组日常工作,并督促责任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落实整治任务。督查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时,市环保局、农业局等单位要按照办公室安排开展检查工作。

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政府分别成立山美水库流域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污染防治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山美水库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应通过辖区内主要报刊、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沿江两岸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抓紧制定本辖区的山美水库流域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山美水库管理处负责山美水库库面及库区周边水库拆迁线南安市九都镇、码头镇98.58米高程以下(永春县东平镇、东关镇98.78米高程以下)的巡查,及时打捞和清理病死畜禽,一经发现畜禽养殖污染及时通报属地政府组织处置,协助开展山美水库流域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开展山美水库水质监测,做好预防和加强水质管理工作。

(二)强化考核,严肃问责

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市督查小组要全程督促指导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完成后,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政府组织验收组按照整治要求进行验收后报市督查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督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领导小组负责对山美水库流域各自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摸底登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个养殖场(户)的拆除面积和补助金额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及时核实,并将公示结果报送市督查小组备案。对弄虚作假、虚报畜禽舍面积或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由市督查小组提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整治推动不力的将进行通报、约谈和问责;对在整治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整治范围内违规新建、扩建、抢建畜禽养殖场,隐情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县(市)、镇、村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偷排、偷建或复养等违法行为的,县(市)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追缴已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疏导结合,引导转型

1.建设养殖小区。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在可养区内规划一定区域,通过科学论证后,可接纳养殖搬迁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的养殖场;县(市)、镇要主动服务,对养殖户选址和搬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引导搬迁养殖户在可养区范围内自行租赁承包养殖场所,报县(市)政府审核。有意向的养殖场(户)应提前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并按期完成关闭拆除任务,且不能超过关闭拆除前的养殖规模。

2.拆除后的猪场土地复垦形成新增耕地的,由国土和农业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备案。符合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享受其收益分配;其它新增耕地,由所在县(市)政府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给予补助,具体收益分配和补助标准由所在县(市)政府制定。

3.指导无污染种植。关闭的养殖场(户)利用原养殖场所改种食用菌等种养业,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提供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对从事设施农业建设达到扶持标准的,参照对贫困村、老区村的标准扶持。

4.积极引导转岗再就业。对不再从事养殖业的业主,市直相关部门和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政府要主动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再就业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的,当地农商银行在落实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四)建立机制,长效管理

县(市)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水环境综合整治“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5〕17号)的规定,加强对山美水库流域养殖污染防治的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政府要与镇、村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管理责任制,建立由环保、农业、行政执法、水政、公安、国土组成的联动执法巡查机制,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专项执法巡查,并设立举报电话。整治结束后,对辖区内违规复建、新建养殖场的,要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做到发现一起强制拆除一起,防止养殖回潮。对养殖回潮所在村“两委”隐情不报,所在镇、县(市)政府不采取措施及时查处的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者,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政府要及时召开山美水库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动员大会,印发专项整治通告,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加强山美水库流域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组织责任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得力干部进村入户宣传动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深做细群众工作,努力取得群众理解配合支持,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

山美水库流域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具体范围

南安市:涉及九都镇、码头镇2个乡镇,即九都镇全镇,码头镇(码四村)。

永春县:涉及12个乡镇62个村(居),即桃城镇(花石社区、卧龙社区、洛阳村、丰山村、化龙社区、环翠社区、长安社区、桃东社区、桃溪社区、南星社区、留安社区、济川社区、上沙村)、五里街镇(新乾路、西安社区、仰贤社区、吾东村、埔头村、高垄村、大羽村、儒林社区)、石鼓镇(凤美村、社山村、桃星村、卿园村、洑江村、大卿村)、东关镇(东关村、外碧村、内碧村、美升村、溪南村、山城村)、达埔镇(洪步村、洑溪村、达中村、新琼村、达德村、光烈村、金星村、前峰村)、东平镇(冷水村、太平村、霞林村、鸿安村、东山村、店上村、太山村)、蓬壶镇(汤城村、军兜村、壶中村、魁园村)、锦斗镇(锦溪村、珍卿村)、湖洋镇(清白村、锦凤村),吾峰镇(吾中村、吾西村)、仙夹镇(龙美村)、苏坑镇(嵩溪村、嵩山村)。

德化县:涉及龙浔镇、浔中镇2个乡镇12个村,即龙浔镇(宝美村、丁溪村、丁墘村)、浔中镇(乐陶村、祖厝村、浔中村、石鼓村、仙境村、龙岸村、世科村、土坂村、后所村)。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