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市政府研究并通过了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

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中心市区的实际情况,就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泉州市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覆盖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均可申请补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

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一)划拨商服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独立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60%收取。

2、以已分割共有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采用路线价或级别片区价的方法评估,以土地使用者申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之日的标定楼面路线价或标定楼面地价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采用路线价评估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楼面路线价的10%收取;采用级别片区价评估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楼面地价的20%收取。

标定楼面路线价按宗地所在的相应路线价确定,并进行深度、年期修正;标定楼面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并进行年期修正。

(二)划拨住宅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独立宗地(除个人住宅用地外)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60%收取。

2、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土地使用者申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之日的标定楼面地价20%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

标定楼面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楼面地价确定,并进行容积率修正。容积率小于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的,按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

3、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以土地使用者申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并进行年期修正。

保障性住房用地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进入市场交易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4、安置房、其它划拨商品房补办出让手续的,以土地使用者申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之日的标定楼面地价8.5%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

标定楼面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楼面地价确定,并进行年期修正。

被拆迁安置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或以市场价购买的,转让时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原被拆迁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但安置于行政划拨用地的,上市交易时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工矿仓储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工矿仓储用地以土地使用者申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并进行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

(四)划拨其他用途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其他用途用地指除上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以外的用地。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60%收取。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在此之前有关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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