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泉政办〔2010〕10号
颁布日期:2010-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10〕10号

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第6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并通过了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

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原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土地出让金计算问题的通知》〔闽土[2000]01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闽国土资函[2005]8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2000〕文207号)、《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泉政办〔2007〕22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就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鲤城区、丰泽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用地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安置房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以及泉州市经济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

(二)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用地,土地使用者取得原划拨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申请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土地使用者取得原划拨土地分割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申请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同意的,可申请补办出让。

二、办理方式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用地转让,转让方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安置房转让,转让方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转让,转让方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收益及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计算:

1、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修正。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拆迁安置房转让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并进行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在此之前有关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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