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明政文〔2010〕9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明政文〔201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和《三明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受委托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第四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为备案审查单位。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备案单位。备案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六条备案审查单位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备案审查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一)当事人对重大行政处罚有异议的;
(二)行政处罚存在明显错误的;
(三)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涉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五)被上级机关列为督查重点的。
备案审查单位认为需要备案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备案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备案审查单位经审查发现报备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可以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审查单位。
第十条备案单位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单位陈述、申辩,备案审查单位应当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备案单位拒不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备案审查单位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市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单位应当定期对备案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通报上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附件
(备案单位名称)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罚备字〔〕第号
市政府法制办:
我局(委、办)于年月日对行政相对人
(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政相对人)处以(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根据《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现将该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政府备案。
附:(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备案机关(公章)
年月日
三明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报送备案。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诉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或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就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送备案时,应提交报送备案报告,并随附原行政处理决定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各二份。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检查评议,并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报告(格式);2.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备案报告(格式)
附件1
(备案单位名称)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报告
复备字〔〕第号
市政府法制办:
我县(市、区)政府/我局(委、办)于年月日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复议类别及案由)案作出(复议决定书文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
(复议决定内容)。根据《三明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制度》,现将该行政复议决定报送市政府备案。
附:(复议决定书文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备案机关(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备案单位名称)
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备案报告
诉备字〔〕第号
市政府法制办: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对(原告)诉(被告)(诉讼类别及案由)案作出(行政判决书文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判决内容)。根据《三明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制度》,现将该行政判决书报送市政府备案。
附:(行政判决书文号)行政判决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备案机关(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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