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明政办〔2013〕134号
颁布日期:2013-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通知》(闽委办发〔2013〕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政管综〔2013〕187号),为做好我市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的报送和汇总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报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包含以下内容: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情况。包含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和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的执行情况,以及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的停建执行情况。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情况。包含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正在实施的或拟实施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规模、标准和原使用状况等有关情况,以及财政性资金用于维修改造项目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超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情况;

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恢复原使用功能情况;

3.出租、出借到期的办公用房收回情况;

4.出租、出借未到期办公用房的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

5.未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情况;

6.所属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情况;

7.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后所占用的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批准租用或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情况;

8.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超标准配置或多头占用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情况。

因客观原因在报送情况前无法完成清理腾退或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的办公用房,应予以单列说明并明确完成上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工作期限。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包含建立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和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的执行情况;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此文件上网可查到或见附件3表(二)说明)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所核定的办公用房面积的执行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的制定情况等。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情况。包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以及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制定情况。

二、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按附件1、附件2、附件3填报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并来函对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委托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情况进行说明。各单位在清理自查基础上,安排专人负责,按要求认真填写表格。填报过程中要注意表内数据的真实性和表间关系的逻辑性。如表内数据无法准确反映的,在来函中予以说明。填报的表格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单位自查整改书面报告于9月5日前寄到三明市政府办公室房产车辆管理科(联系人:杨春先,电话:8225017、13859163765),同时通过政务内网分别将报表、自查整改报告一起报(上传)三明市政府办公室房产车辆管理科(联系人:李在亨,电话:8226275、13507566103)。

三、未尽事项按《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通知》(闽委办发〔2013〕14号)有关要求填报。

四、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相关附件:

明政办134号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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