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9〕247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构建规范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机制,特制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含分局)、厦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按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经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执法经办机构对重大、复杂等案件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会同局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法经办机构应按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要求,重大案件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执法经办机构应当不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六条对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或者“—”不包括上限数,包括下限数。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国土房[2009]247号之附表.doc

http://www.xmtfj.gov.cn/zfxxgk/zdgk/zd00115/zd00115_02/zd00115_0299/201005/P0201005173844367583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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