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厦府办〔2010〕105号
颁布日期:2010-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0〕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的《厦门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

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的要求,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下发《福建省残疾人康复示范县(市)和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残联〔2009〕98号)要求,特制定我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如下:

一、培育目标:

至2010年底,我市创建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将实现“1145”目标。即:一个完善、一个晋升、四个达标、五个质量指标。

一个区完善——思明区在获得第一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基础上,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完善社区残疾人康复网络建设。为我市第二批培育活动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一个区晋升——集美区在第一批获得“福建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基础上,通过第二批的进一步培养,晋升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四个区达标——湖里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四个区,通过培育活动,成为“达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标准区”。

五项质量指标——通过创建,全市达到民政部、卫生部、中残联提出的五项指标:(1)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室设置率达到80%;(2)社区居委会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到80%,培训合格率达到95%;(3)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辖区人口总数的2%;(4)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90%;(5)残疾人及其亲友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二、培育内容:

各区培育活动按照民政部、卫生部、中残联颁布的《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主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制定政策,推进残疾人保障体系建设:

根据我市残疾人2013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加强调研,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及“体制创新,先行先试”的要求,积极制订残疾人康复服务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医疗,扶助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从政策层面上保障广大残疾人有条件参与康复,接受康复,实现康复。

1、制订我市社区残疾人康复办法、运行机制和评价体系,使社区残疾人康复形成长效机制,有序开展。

2、制订我市残疾儿童康复分类救助办法,对不同类型的残疾儿童,有区别、有针对性的实施分类救助,扩大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受益面,催发残疾儿童家庭的康复愿望和康复积极性,使更多残疾儿童得到持续有效康复。

3、制订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供应办法,帮助广大残疾人补偿功能缺陷,消除功能障碍,增强能力,改善生活,回归社会。

4、对已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助、精神病服药补助、白内障复明救助、残疾儿童阶段性康复救助等相关康复扶助政策,要加强检查,落实到位,并进一步完善。

(二)建立社区康复机构,健全康复服务网络:

1、加强市级康复机构建设,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为残疾人康复管理指导中心。强化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残疾人医疗康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利用专业康复优势,加强对各区、街道、社区等基层康复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

2、各区建立健全区级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干预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发挥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基层指导、知识普及、咨询转介等作用。

3、全市38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把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局,统一规划安排,统一布点建设;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做到平台共享。做到有场所,有设备,康复医生照片上墙,康复职责上墙,康复服务项目上墙,康复价目上墙。

4、全市社区居委会建立康复活动站,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康复训练。要求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配备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康复普及读物,便于社区残疾人使用和家庭租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娱疗、工疗和心理疏导活动,提供日间照料、转介等康复服务。

(三)建立康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加强康复业务培训:

建立一支稳定的社区康复工作者队伍。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确定专职医务技术人员,负责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各社区居委会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协调、组织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建立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长效服务机制。

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为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技术专业人员每年应不少于12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由卫生部门组织,培训内容包括:康复需求调查、残疾评定、训练计划的制订、实用康复训练技术、训练效果评估及训练器具应用等。康复管理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每年应不少于30学时培训,由残联组织,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康复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原则、工作内容、管理方法、工作流程、残疾与康复知识等。

(四)开展康复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残疾筛查、诊断:社区康复协调员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2、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社区康复协调员或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为社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3、康复治疗、训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社区康复协调员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康复室和上级康复专业机构指导下,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残疾人在社区康复活动站开展工疗、娱疗和其他开发活动;指导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组织社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4、康复知识普及: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康复科普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办法。

5、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内复杂疑难的康复对象转介到上级医院康复科或市康复医院。社区康复协调员根据残疾人在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无障碍进家庭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转介服务。

三、培育活动时间安排:

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

(一)2009年四季度:制订《厦门市第二批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方案》;组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室建设试点。

(二)2010年一季度:成立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各类工作机构;制订各区、街道、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现场观摩全国第一批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思明区康复工作情况;组织对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考察学习;开展社区康复业务培训。

(三)2010年一至二季度:开展区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建设;开展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室与社区康复站的建设;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四)2010年三至四季度:各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经自查验收后,将自查报告、验收申请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初查提出评审意见后报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领导小组;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对申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单位,经省检查达标后,提交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领导小组;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领导小组将于2010年底进行全面验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培育活动的资金保障:

(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民政、卫生、残联部门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卫生规划及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中,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中。要成立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强化部门职能,形成合力,协调解决问题,组织创建活动,加大社区康复资金投入,确保任务目标的实现。

(二)街道办事处设专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负责建立规章制度,制订工作计划,指导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室、站,在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中,保障康复服务有序、流程规范、评估质量,服务优良,残疾人及其亲友对康复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85%。建立统一使用的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康复服务记录、康复训练等档案。社区康复工作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按计划、按制度进行督导,每季度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组织开展多样性的“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活动,使残疾人在社区康复工作中受益,把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落到实处。

(四)培养活动经费安排:

1、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室建设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业务用房装修及无障碍环境改造经费每家控制在4万元;无法调剂出场所的机构实行场所租赁,租赁经费根据需要按实合理保障;所需康复设备首批配置经费每家控制在7万元,其中思明区10家康复室在原有配备基础上进行设备填平补齐,每家经费控制4万元。

2、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室为残疾人开展的康复服务,实行购买服务:入户进行残疾筛查与功能评定、建立康复档案与康复计划等费用每例40元,上门巡诊每次20元,针灸每次20元,推拿每次20元。由各区残联列入预算,按实际发生额定期结算。

3、社区居委会残疾人康复活动站建设经费控制在3万元内。

4、各区建立健全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和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干预中心经费,由各区根据各自具体建设计划方案的实际情况测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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