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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厦府办〔2010〕48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厦府办〔2010〕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由军衔和军龄两部分组成。军衔分为八个档次,军龄每服役1年补助1000元。
具体标准列表如下:
单位:万元类别
义务兵
2年
下士
5年
中士
8年
上士
12年
四级
军士长16年
三级
军士长20年
二级
军士长24年
一级
军士长30年
补助标准
2.5
3.8
4.4
5.5
6.2
7.3
8.0
8.9
其中
军衔
2.3
3.3
3.6
4.3
4.6
5.3
5.6
5.9
军龄
0.2
0.5
0.8
1.2
1.6
2
2.4
3
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
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从原来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经费保障
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四、上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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