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关于专用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按收费类别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文号:厦价房[2010]165号
颁布日期:2010-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专用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按收费类别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厦价房[2010]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用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10】37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专用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按收费类别执行政府指导价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的住宅、写字楼、酒店、商场配套的停车场所。

二、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区域,其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收费类别按照《厦门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规定的秩序维护服务等级确定,分别是提供五级秩序维护服务的执行一类收费标准;四级秩序维护服务的执行二类收费标准;三级以下(含三级)执行三类收费标准。

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区域,其停车场面向社会开放的由业主大会根据车位供需关系确定停车场收费类别;面向业主收取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自主确定。

四、物业服务区域停车场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属于业主购买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的物业管理费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设施设备等因素由当事人双方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五、酒店、商场停车场的收费类别按照停车场的地域、类型、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类别不明确的报价格部门予以确认。

六、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可以根据各自辖区停车收费价格水平公布指导价。

七、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厦门市停车位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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