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2015年第三批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2015年第三批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漳政地〔2015〕13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

《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2015年度第三批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平政文〔2015〕18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平和县2015年度第三批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方案。拟拍卖宗地面积33642平方米,其中商服用地13457平方米,住宅用地2018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批发零售为主,兼营住宿餐饮及商务金融)、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该批次用地已经省政府以闽政地〔2013〕871号文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

你县拍卖出让上述地块,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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