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整治的通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整治的通告

漳政综〔2013〕42号

为严厉打击非法河道采砂,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采砂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现有涉及采(运)砂船舶进行再调查摸底。

二、凡未经许可的采(运)砂船由停泊所在地采砂管理机构逐船登记造册编号,对船上的采砂机具上锁封条,定点停泊管理。船舶的日常管护仍由船舶业主负责。对擅自开锁拆封的船只,一经发现,由发现地水利或交通部门移交登记管理地的水利或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取得开采权的采(运)砂船不按规定采砂、在禁采区内违规停泊的,以及利用小舢板、水泥船、钩机、铲车、拖拉机、摩托等机具在港汊、岸滩、沙洲进行非法盗采的,由案发地县级水利部门依法没收采砂机具,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阻碍河道采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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