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漳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漳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0〕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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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漳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漳政综〔201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组建漳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具体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
2010年底前,市、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2011年底前,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队伍组建
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各专业应急救援分队组成,应急救援队伍原隶属关系不变。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综合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加挂“漳州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牌子,领导班子组成、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及管理体制与现行一致,应急救援支队的主要领导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领导担任,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和社会动员体系。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挂靠在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支队长兼任。
为提高全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在保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加强以下12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力量互为补充。各专业应急分队于2011年1月底前组建完毕,并报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一)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分队。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建。
(二)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分队。由市建设局牵头组建。
(三)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分队。由市交通局牵头组建。
(四)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分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组建。
(五)海上渔业生产应急救援分队。由市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建,由公安边防支队配合工作。
(六)森林消防应急救援分队。由市林业局、武警漳州森林大队牵头组建。
(七)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分队。由安监局牵头组建。
(八)环保应急救援分队,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
(九)地震应急救援分队,由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组建。
(十)公用事业保障应急救援分队。由市经贸委牵头组建电力、通信(应急)事故处置小分队;由市国资委牵头组建供水保障、市建设局牵头组建燃气保障小分队。
(十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队。由市卫生局牵头组建。
(十二)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分队。由市质监局牵头组建。
四、工作职责
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空难事故;
(七)爆炸及恐怖事件;
(八)其他群众遇险事件;
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系统、行业易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调度指挥参与其它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挥权限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是市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接受市政府统一领导,服从市政府的指挥和调度。市政府赋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官在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机处置权,有权调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六、联动响应
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应急救援支队和各专业应急救援分队纳入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作战、训练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要情通报制度,建立完善政府领导下各方面力量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
七、完善管理体制和保障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规划,确定各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并加强指导,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专业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专业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加强知识培训。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地方政府根据情况对志愿者队伍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经费和物资保障力度。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适当接受社会公益性捐赠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正常维持性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照公安部《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要求,做好综合性应急救援车辆、个人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和器材的配置。财政暂时有困难也要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在三年内分期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承担、分类保障、警地联储”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装备物资保障机制,并依托现有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物资装备保障工作。
附件:漳州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漳州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为全面整合我市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体系,使各部门、各社会救援力量在处置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能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各类应急救援任务,特制定漳州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为确保重大灾害和突发事故处置的统一指挥,切实规范和整合全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健全漳州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
(二)漳州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经贸委、国资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安监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质监局、电业局、海事局、漳州军分区司令部、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漳州支队、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武警漳州森林大队、漳州车务段、移动漳州分公司、电信漳州分公司、联通漳州分公司、市水务集团公司、中石化森美漳州分公司、中石油漳州分公司、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为应急联动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应急指挥中心成员。
(三)市应急指挥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2、掌握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3、协调专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将其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动员、训练、调度、作战体系;
4、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及管理;
5、组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并建立全市范围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6、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
7、及时收集、核实、上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处置;
8、依照相关规定,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二、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漳政办〔2010〕112号)精神,在对全市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整合的基础上,成立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其他相关联动单位相应成立专业救援分队。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1、组织制订和完善本单位应急救援方案、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2、加强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管理、训练,不断提高相应的应急救援技术、技能。
3、督促检查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装备,按要求落实值班、备勤制度。
4、接到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部或应急指挥中心的命令后,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受领并完成总指挥部分配的作战任务。
5、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指示和工作措施。
6、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和力量发生变动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三)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内部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市直各新闻媒体做好应急救援常规性宣传报道工作;发生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各新闻媒体开展正面宣传报导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大力宣传报道应急救援英雄模范人员的事迹。
市监察局对指挥部应急救援处置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工作督查;对有关职能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事故)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敷衍塞责、作风散漫、效能低下等问题,确保应急政令畅通;全面把握动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限时整改,及时通报警示,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市民政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负责调配现场急需的救灾、救济物资,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各类应急救援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资金。
市地震局承担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培训及演练。地震发生后,及时掌握漳州市及周边地区地震灾情速报和汇集,管理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有关专家收集、分析和处理地震监测资料,核实重大异常,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工作方案,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市质监局组织、协调、督促特种设备、食品、重点产品以及计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根据突发事件具体需要,抽调精干人员提供技术保障,快速、准确完成检测工作;及时分析检测数据,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协同相关单位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国土资源局随时掌握漳州市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情况;负责建立地质灾害预防预报工作体系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承担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事故提供技术服务。
市环保局承担灾害和事故救援现场对环境的监测工作;发生可能导致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火灾、突发灾害等事故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和专业人员支持;发生化危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后,为指挥部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化危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等抢险救援任务完成后,协同消防部队对现场进行洗消和清理,清除环境危害隐患。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因灾被损毁的城镇道路抢修,负责因灾对市政消防栓系统进行维护,指导因灾被损毁的房屋修复和重建工作;发生重特大火灾、建筑倒塌等恶性事故时,参加灭火救援指挥部,参与决策;应现场总指挥部的要求,调集施工工程车辆和大型机械到现场参与抢险救援。
市交通局执行指挥部决策部署,参与重大客运交通事故救援处置;根据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和灾害的需要,按照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研究、部署和组织协调农业重大灾害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家禽疫情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防治技术方案,指导防治工作;决定启动和解除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及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市林业局、武警漳州森林大队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突发灾害事故时,担负现场主要灭火救援组织工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制定灭火措施及方案;按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和调集人员、森林灭火器材装备到场;与到场的消防队伍协作,合力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
市海洋与渔业局、漳州海事局承担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水上搜救;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事故时,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调集水上交通工具、救援设备到现场,与消防部门协同扑救火灾和处置事故。
市卫生局在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灭火救援现场待命,随时准备实施现场急救和伤员转运;对在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受伤消防指战员、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急救,迅速控制伤情,视情转送医院进行急救;在处置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现场为作战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化学品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任务。
市安监局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调集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到场;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同各参战单位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任务;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调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电业局承担城市电力基础设施维护、事故应急抢修;发生电力火灾、事故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抢险队伍支持;在可能引发电击事故的火灾、建筑倒塌、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随时排除险情,确保电力设施、设备安全;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的现场断电、紧急供电任务;组织调度全市电力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火灾事故或重特大抢险救援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辖区道路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参与伤员施救,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勘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在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事故、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中造成事件发生地现场道路、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堵塞,人为中断交通,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和其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事件中,负责交通指挥,协调布控,指导改道。
高速公路交警漳州支队辖区内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时,迅速掌握事故和灾害情况,尽力抢救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疏散事故区人员和车辆,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引导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力量正确行进,及时、安全的进入事故地段;根据现场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高速公路封闭或警戒措施,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确保安全。视情调集事故清障车辆,清理事故现场。
市武警支队发生重大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参与灾害和事件处置;根据现场总指挥部的决策,进行救援现场的警戒、疏散群众和抢救物资;协助执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对聚众妨碍救援行动和救援现场秩序、危害救援力量、物资和对象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驱散。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消防支队)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和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和完善远程决策指挥调度中心,增强灾害现场音视频实时传输效果,提高远程指挥调度能力;统筹制定各类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市综合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
市水务集团公司按现场指挥部的命令,根据重大火灾和灾害事故现场的需要,对事故现场供水管网进行局部增压,确保现场灭火救援供水保障。
市经贸委、电信漳州分公司、移动漳州分公司、联通漳州分公司重大灾害事故时,确保和随时维护通信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障应急救援现场通信畅通,优先传递各类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信息。
漳州车务段负责所辖各车站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所辖各车站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铁路危险品专用线安全监督检查;参加、配合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置、调查。
中石化森美漳州分公司、中石油漳州分公司发生重特大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消防部队长时间作战时,按总指挥部的命令,出动油罐车至现场,确保灭火救援作战车辆的作战油料保障;发生石油化工产品火灾,油罐、槽罐车、加油站等火灾事故时,按指挥部的要求,调集专家、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参加总指挥部,为指挥部现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参战消防部队现场灭火,展开关阀、堵漏、断源、防爆、洗消等工作;必要时,调集石油槽罐车,为实施现场倒罐作业提供支持。
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城市管道燃气基础设施维护、事故应急抢修;发生管道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抢险队伍支持;在可能引发管道燃气次生灾害的火灾、建筑倒塌、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随时排除险情,确保管道燃气安全;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一)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
1、应急救援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人组织召开。
2、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工作总结会、工作部署会、电视电话会、座谈会、研讨会或现场会等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应明确主题和具体内容。
3、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全市在贯彻执行应急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表彰、奖励应急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二)应急救援联络员工作制度
1、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参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员一般由负责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应书面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备案。
2、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3、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三)应急救援工作督查制度
1、重要节日、重要活动、特殊季节期间,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可以对各县(市)区、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工作督查实行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带队负责制,可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工作督查等形式进行。工作督查主要对督查对象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以及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每次督查结束后,应写出督查情况报告,并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4、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要及时对督查情况进行收集,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有关领导。
(四)应急救援值班工作制度
1、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设置值班专用电话,安排和落实专门的值班人员。
2、值班人员要确保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3、接到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总指挥部的调集命令后,值班人员应迅速向本单位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汇报,并按要求调集相关人员、器材装备迅速出动,赶赴现场。
4、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出动后,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与参战人员的前后方通信联络。
5、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根据需要,应不定期对各单位值班和通信联络工作进行抽查。
6、各联动单位值班人员、联系方式有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救援支队报告,并备案。
四、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
发生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后,迅速成立现场总指挥部。
总指挥: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其委派的其他领导)。
副总指挥: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或市政府其他领导)。
成员:到场的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职责:制定处理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和战略决策,根据需要调集各联动单位相关力量到场协同作战。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应急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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