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漳政办〔2010〕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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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漳政办〔201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以“管理制度化、训练专业化、执勤规范化、作战程序化、联动社会化”为目标,用两年左右时间,全市做强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做实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健全组织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政府领导担任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同级公安消防部队军事长官担任副总指挥。各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挂靠公安消防部队,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公安消防部队军事长官担任,负责综合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要建立包括灭火救援、矿山救护、医疗卫生、化工、电气、工程、排爆、机械、环保、地质、地震、气象、心理、特种设备等类别应急工作专家组,为各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完善救援体系
按照政府主导、统一指挥、紧密协同、有序衔接的运行机制,在保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要整合应急力量,将矿山、医疗、交通、民政、地震、建设、市政、环保、通信等专业队伍纳入统一调度、作战和训练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市、县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依托组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县(市、区)要做实并抓紧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2011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应急救援大队组建、挂牌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出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办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等文件,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力量组成、职责任务、工作程序、综合保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推动综合应急队伍建设,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健康持续发展。
四、强化保障支撑
各级政府要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保障标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立足区域灾害事故处置需求,配齐配强灭火、侦检、搜寻、破拆、救生、堵漏、洗消等救援装备,并储备必要的应急保障物资。建立装备应急调用机制,掌握辖区内卫生、市政、气象、交通、环保、供水、供电等部门及驻军、企事业单位的救援器材、设备数量和规模,为灾害处置提供有力的装备和技术保障。2011年,全市各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要达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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