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漳政办〔2010〕103号
颁布日期:2010-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

漳政办〔2010〕103号

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属驻漳州各单位: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

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2010年6月)

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属驻漳州各单位:

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0〕63号)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委〔2010〕4号)的精神,为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残疾人安置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现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的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置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5月份为申报征缴期。各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给予催报摧缴,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三、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之前,持规定的证件到漳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申报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期限截止到每年5月31日。

四、凡在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开立二级银行帐户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每年7月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开具《代收费缴费凭证》给各缴纳单位,代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并办理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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