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大资源型城市转型力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大资源型城市转型力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大资源型城市转型力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大我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力度,确保全市各项转型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将《关于加大资源型城市转型力度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关于加大资源型城市转型力度的补充意见
自2007年启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工作以来,全市上下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按照《白银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方案》和《甘肃省白银市资源型城市转型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认真落实《中共白银市委关于抢抓机遇全力推进转型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委发〔2008〕19号)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推进经济转型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08〕46号)(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全市经济转型发展与民生改善工作成效明显。但是,在2012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统计局四部委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中,我市转型工作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转型目标责任考核不完善,对部门和单位的转型工作未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个别部门和单位从思想上淡化了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二是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够科学,工矿企业和城市下岗职工民生保障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等方面支出比重偏小。三是土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进度缓慢,全市土地重金污染面积约7870亩,截至目前治理了2580亩,仅占总面积的33%。四是需恢复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依然存在,全市仍有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待恢复治理面积12.07平方公里、毁损土地7550亩、采空区土地5576亩。五是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偏低,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37302户,仅完成转型规划目标78500户的47.51%。
为加大我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力度,确保全市各项转型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在继续落实两个《意见》的同时,针对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市政府2014年第36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转型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1.市督查考核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统计局四部委《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完善各部门、各单位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对各部门、各单位转型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白银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方案》和《甘肃省白银市资源型城市转型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照国家四部委《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指标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督查考核局和发改委备案,为督查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3.市督查考核局要加强督查督办,加大对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转型目标责任考核力度,建立相关考核机制和动态督查管理制度,随时掌握转型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转型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并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严格兑现奖惩。
4.市统计局要按照国家四部委《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转型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涉及我市的经济、民生、环境、金属类四大指标的关键数据整理汇总,重点做好土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棚户区改造等定量考核评价数据的收集上报,确保应统尽统,为国家转型绩效考核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进一步优化资源型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
5.市财政要进一步优化资源转型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适当提高用于完善城镇就业、社会保障、棚户区改造和土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的支出比例。
6.市财政要完善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机制,整合利用好现有市环保专项资金,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向历史遗留土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倾斜力度,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当年中央和省上下达我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治理。同时,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对土地重金属污染防治、修复技术等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确保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7.市财政要逐年提高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支付比重,每年安排不少于当年中央和省上下达我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平川区煤矿塌陷区矿山地质环境、毁损土地等恢复治理,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每年安排不少于当年中央和省上下达我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3%(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整理修复露天矿大坑遗址及周边环境,逐步改善艰苦奋斗精神教育基地硬件环境。
8.市财政要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进一步加大土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
9.环保部门要对白银公司、银光公司等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控企业要求其不断提升改造传统工艺,淘汰落后产能,督促其节能减排,使“三废”排放满足行业排放标准,涉重金属废水要逐步实现零排放。
10.环保部门要对一般污染企业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严厉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东大沟流域新建的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废水不得外排,其他企业应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确保不再新增重金属污染土地。
11.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要求,加快编制白银土壤污染治理方案,制定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采用调整土地利用性质、植树造林、综合修复治理等方式,加大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力度。同时,加大对企业环境监管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力度,进一步强化环境污染源源头管控。
12.环保部门要认真凝练土地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快推进黄河上游白银段东大沟流域重金属污染与生态系统修复治理工程。争取2020年全面完成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治理任务。
四、进一步加大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
13.国土部门要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提高新建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对新建、延续矿山实行地质环境一票否决制。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因地制宜确定目标任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做好跟踪监督检查,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及时组织专家验收,对不按照治理方案开展治理的不予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确保不再产生新的矿山环境问题。
14.国土部门要督促县区政府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实现矿山企业100%缴存保证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恢复、谁受益”的原则,加快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专款专用。
15.国土部门要指导县区政府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矿产生态恢复机制,协调县区政府进一步凝练和加大申报采矿塌陷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支持,对采煤塌陷区实施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生态修复等工程,有效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
16.国土部门要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尽快编制剩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拿出分期治理的初步方案和投资预算,各县区政府要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争取到2015年末,村镇人口密集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治理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村镇人口密集区域的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治理任务。
17.国土部门要总结白银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项目一、二期实施经验,加快推进三期工程的建设进度,尽快发挥项目效益。
五、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
18.住建部门要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依据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切实提出具体改造区域和时序、改造方案、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安排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同时,要切实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9.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棚户区土地计划,简化审批流程,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住建部门要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通过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20.住建部门要抢抓国家新一轮棚户区改造政策机遇,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靠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补助,加大争取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融资贷款力度,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分批次、分阶段开展好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加快剩余棚户区改造工作,争取从2015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19856户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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