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共甘肃省金昌市委办公室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委,金川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甘办发〔2014〕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市委员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当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价格以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选乘交通工具。具体等级见下表:
地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单位级别在县级(含县级)以上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单位级别在县级以下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轨道交通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规定最高限额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只能住标准间(含单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赴西藏、青海、新疆,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20元/天·人,赴省外其他地区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人。
省内出差,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人(不含金川区)。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将公共交通工具作为首选交通工具。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标准为: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各市(州)每人每天40元(不含金川区)。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因公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报销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财务领导批准后,只报销伙食补助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党政机关应强化对所属单位的指导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外出实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派出前所在单位报销,往返工作地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省内各市(州)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永昌县和金川区宁远堡镇、双湾镇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差旅费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县区及市级党政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在规定标准内,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执行的《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0〕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金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差审批表
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甘肃省委进一步加强全省性会议管理的规定》要求,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市委员会。
第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指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和承办的其他会议。
二类会议: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工商联和各民主党派市委员会召开的代表大会等。
三类会议:指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市直有关单位或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由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县(区)有关部门或本系统内设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以及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五条会议审批。
一、二类会议,由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市委各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审批;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市人大、市政协的专项工作会议及四类会议,由各党政机关党组(党委)会或领导办公会审批。
会议审批时,应在会议三联单上填写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和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三章会议天数、规模和地点
第六条会议天数。
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天数从严控制;
三、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第七条会议规模。
一、二、三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四类会议,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县(区)有关部门或本系统内设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会议代表不超过100人;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不超过50人。
一类会议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的15%以内,二、三、四类会议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会议地点。
党政机关应当切实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会议,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会议厅召开。
各类会议不得在五星级其以上饭店召开;不得在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金昌市区外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党政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会议费开支和报销
第九条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的部门承担,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条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由财政部门根据会议审批单、通知、计划、参会人员签到表等相关依据核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主办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
三、四类会议费用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会议费报销。
党政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等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党政机关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直接支付、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会议费管理
第十二条管理纪律。
严禁党政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
(三)虚报会议人数和天数进行报销;
(四)违反规定扩大会议开支范围;
(五)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
(六)对下级部门摊派或转嫁会议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立公示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昌市党政机关会议申报审批单
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市委员会。
第四条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实行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根据经费来源分类审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培训,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由培训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经费从主管部门预算培训专项中列支;由部门党组(党委)或领导办公会议批准的培训,经费从本部门预算培训费或业务费中列支。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报主管部门审批,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第五条规定核定培训经费。
第七条党政机关确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市级组织、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同时报市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党政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场地租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党政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执行。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和返程时间,报到和返程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对应相当职务(职称)级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市级和县(区)分级管理,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县(区)。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组织培训;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安排高档套房,不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烟酒、水果;7日以内的培训不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改进培训形式,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提倡网络培训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以外的费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直接支付、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经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六章公示监督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在培训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培训项目、主要内容、培训对象及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将本级及下属单位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级组织、财政、公务员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级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市级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级以上外事管理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昌市党政机关培训申报审批单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