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司法厅文号:粤司办〔2013〕165号
颁布日期:2013-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

为更好地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有效实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进一步适应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助理管理的试行规定》(粤司办〔2009〕320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系统(二期)尚未启用期间,有关申报、审核程序仍沿用现行方式。

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在实践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联系人:郑焱,联系及传真电话:020-86351102)。

广东省司法厅

2013年7月29日

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省、地级以上市两级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实行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鉴定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

第五条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登记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

第二章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七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只适用于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类别)。

(三)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的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六)司法鉴定协会推荐。

第八条申请执业的个人应当符合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专业要求(详见附表1)、学历相关专业要求(详见附表2)。

专业技能评价由司法鉴定协会负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许可登记: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在职公务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的个人按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要求准备相关的书面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条件和申请材料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确认提交后;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新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为申请设立主体)向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二)身份及学历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签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四)相关行业证书;

(五)司法鉴定协会推荐意见;

(六)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新设立鉴定机构的申请执业者,提供与鉴定机构设立主体签订的合同;

(七)下列相关专业的经历材料之一:

1、近期鉴定案例5宗;

2、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2篇;

3、排名前三名的省级以上科技(科研)成果1个;

4、与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发明专利1个。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前列各项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行业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正确。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建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

(二)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核对章上应有核对人的签名和核对日期;

(三)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材料提供方商请协助核查。核查过程应当有书面材料证明并上报。

第十四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核对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提交省司法厅审核;

(二)书面材料与录入信息不一致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登记申请材料的核准

第十五条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省厅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省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省司法厅自受理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书,并在十日内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请的,应当同意撤回申请并退回申请材料。

受委托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书和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八条省司法厅作出准予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许可决定,或者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决定书,应当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四章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人变更姓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项目)、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的申请。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许可变更,应当由司法鉴定人提出申请或者所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代为申请,填写《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参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

撤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由省司法厅按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完整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后,提交《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和符合第十九条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经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报省司法厅备案,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二十三条增加执业类别(项目)的申请,按许可登记办理,申请材料与之前申请材料有重复的可以省略,但须说明。

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类别(项目),应当依照设立或者注销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司法部统一监制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限自颁发之日起计算,终止期限应当和劳动合同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章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完整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后,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延续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

(二)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相关继续教育证明;

(四)司法鉴定协会推荐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第二十七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登记决定,报省司法厅备案,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登记决定,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设立或者注销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逾期不申请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日内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应当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一)劳动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不再延续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司法鉴定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一)司法鉴定人死亡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不再延续劳动聘用关系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申请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应当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完整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后,在五日内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7),交回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件、司法鉴定人印章。

司法鉴定人符合注销登记情形,不申请注销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十日内报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审核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三章审核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在门户网站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正式编印。

第三十五条凡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统一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司法厅负责编制《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广东省)》,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所辖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有关名册的编制、使用等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具备下列条件的,编入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一)司法鉴定协会推荐;

(二)上年度未受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每年1月10日前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完整录入司法鉴定人申请信息后,向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

第三十八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编入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意见,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根据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编制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八章许可登记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许可登记档案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文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由省司法厅和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各保管一份。

许可登记档案应当在30日内退回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一条自愿放弃申请,或者逾期未补正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存在递交虚假登记材料的,应当将相关申请材料作为调查取证材料,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通过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系统接入广东省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网,接受行政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省司法厅负责对本细则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既往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附表1

司法鉴定人许可登记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专业要求

类别

具体专业

法医病理鉴定

一、法医学(法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病理学教师或者执业病理医师中级以上职称,并经法医病理学培训1年以上(含1年)、期间参与完成系统法医病理尸体解剖50例。

法医临床鉴定

一、法医学(法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经转岗培训考试合格的临床医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法医精神病鉴定

一、精神卫生(精神科)中级以上职称执业医师;

二、具有法医精神病学研究背景的法医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教师;

三、从事临床精神医学工作半年以上和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5年以上经历的中级以上职称法医师。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应当为精神卫生(精神科)中级以上职称执业医师。

法医物证鉴定

一、生化专业的高教、实验、技术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专业之一);

二、医学研究专业的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

三、医学检验(生化、免疫、分子生物、临床检验)、输血专业的医疗、技术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专业之一);

四、法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法医毒物鉴定

化学、药学专业的高教、实验、技师、工程、研究、法医、医学检验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专业之一)。

文书鉴定

文件检验(文检)、刑事技术、物证技术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专业之一)。

痕迹鉴定

一、刑事技术、物证技术、痕迹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专业之一);

二、机械、汽车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可以从事痕迹专业中的车辆检验鉴定(以上专业之一)。

微量鉴定

一、物理、化学、药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专业之一);

二、法医、物证技术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专业之一);

三、物理、化学、药学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经历的实验、技术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专业之一)。

声像资料

物理学(光学、声学)、计算机科学、电子技术(含自动控制)、刑事技术(含刑事照相)、物证技术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专业之一)。

附表2

司法鉴定人许可登记学历相关专业要求

类别

具体专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以上专业之一)。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以上专业之一)。

法医精神病鉴定

一、精神卫生、临床医学、法医学专业本科以上(以上专业之一);

二、应用心理学专业本科以上并从事临床精神医学工作10年以上。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学、生物学(生化、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医学专业本科以上(以上专业之一)。

法医毒物鉴定

化学、药学专业本科以上(以上专业之一)。

文书鉴定

一、文件检验、文件鉴定、刑事技术、物证技术、法学(文件检验方向)专业本科以上(以上专业之一);

二、证据法学、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分析化学、光学、应用语言学专业本科以上(以上专业之一)并经具有文书鉴定专业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半年以上文书鉴定专业培训。

痕迹鉴定

一、刑事技术、痕检、物证技术专业本科以上(以上专业之一);

二、自然科学中的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并经过具有痕迹专业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痕迹鉴定专业1年以上培训经历。

微量鉴定

物理、化学、药学、刑事化验专业本科以上(以上专业之一)。

声像资料

物理学(光学、声学)、计算机科学、电子技术(含自动控制)、公安视听技术(含刑事照相、刑事图像)、刑事技术、物证技术专业本科以上(以上专业之一)。

附件3

受理日期:年月日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拟执业机构:(公章)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按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表应采用A4规格纸双面印制,可自行复印(签名、盖公章页除外)。

三、除签名需用蓝、黑墨水填写外,其他内容可打印。

四、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本表一式两份。《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建成启用前,本表作为申报材料由申请人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下载适格填写后报送登记机关审核。《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启用后不需提供本表,以该系统受理后生成的电子文档打印之纸质件报送登记机关审核。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照片

(大1寸

免冠彩照)

政治面貌

籍贯

参加工

作时间

身份证号

现工作

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及审批机关

现任(兼)行政职务及任职时间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职务

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

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类别

主要学习经历

起止时间

学校

专业

学历

学位

主要工作经历(与鉴定相关)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年月日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起止时间

专业技术工作名称(项目、主题、成果等)

本人起何种作用(主持、参加、独立完成等)

完成情况

及效果

近五年与司法鉴定相关工作

委托时间

委托人

鉴定内容

采信情况

申请

材料

目录

□身份及学历的证明文件;□相关行业证书;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签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新设立鉴定机构的申请执业者,提供与鉴定机构设立主体签订的合同;

下列相关专业的经历材料之一:

□近期鉴定案例5宗;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2篇;

□排名前三名的省级以上科技(科研)成果1个;

□与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发明专利1个;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承诺

以上申请是我真实意愿,申报材料由我本人提供并经申报单位核实同意,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签名备案(一式两份)

受理申请材料时间:递交人签名:

拟执业司法鉴定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推荐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执业证号

审核登记

文号

颁证

时间

附件4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姓名

执业类别

执业证号

执业证有效期

执业鉴定机构

申请变更

事项

□姓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机构

□其他

本人自愿申请变更登记,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申请人:

年月日

提供材料

目录

原执业司法鉴定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拟执业司法鉴定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登记机关备案意见

(公章)

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备注

受理申请材料时间:递交人签名:

附件5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延续申请表

姓名

执业机构

执业证号

颁证日期

执业证

有效期

提交材料目录

□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相关继续教育证明;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鉴定人大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鉴定人签名: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并负责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司法鉴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登记机关备案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备注

受理申请材料时间:递交人签名:

附件6

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申报受理时间:送审人签名:

司法鉴定人

执业证号

现执业机构

办公电话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申请注销事项

司法鉴定人申请意见

司法鉴定人签名: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意见

□劳动聘用合同已终结

□相关债权债务已结清

□承办鉴定案件已办结

(盖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登记机关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登记机关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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